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籌備委員會的決議

《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籌備委員會的決議》,自1947年4月10日起執行。這是考慮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簡稱“WTO協定”),注意到保證有秩序地向WTO過渡的願望及WTO協定自生效之日起即有效地運行,獲得一致同意而做出的決定。

發布日期:1947-4-10
執行日期:1947-4-10
部長們:
考慮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下簡稱“WTO協定”),
注意到保證有秩序地向WTO過渡的願望及WTO協定自生效之日起即有效地運行,一致同
意做出如下決定:
1.成立WTO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薩瑟蘭博士因其資歷和職位,擔任“籌
委會”主席。
2.“籌委會”將對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後文本的所有簽字方及根據WTO協定第十
一條合法地成為WTO原始成員方的任何締約方開放。
3.同時成立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大會主席為首的預算、財政及行政附屬委員會和負責
服務貿易總協定事務準備工作的服務附屬委員會。“籌委會”在其認為合適時還將成立其它
附屬委員會。這些附屬委員會須向“籌委會”的所有成員開放。“籌委會”將制定其入會程
序及其附屬委員會的入會程式。
4. "籌委會”將以協定一致的方式做出其所有決定。
5.只有那些根據WTO協定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締約方合法地成為
“籌委會”成員方者,才可參加做出“籌委會”的決定。
6.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秘書處須為“籌委會”及其附屬員委員會服務。
7.WTO協定生效之時,“籌委會”即行終止,並須於該時將其檔案和議案移交給WTO。
8.如若必需,“籌委會”須履行此項職責,即確保WTO在其建立之日立即有效運行,另
還包含下述職責:
(a)有關行政、預算和財政事務方面:
為WTO主管機構準備議案以供考慮,或在WTO建立之前,於必要時做出決定,或在合適
條件下,做出暫時決定。對由上述第3款所述預算、財政和行政附屬委員會主席提交的議案,
應與關貿總協定預算、財政和行政委員會主席合作,並由秘書處提出建議予以幫助:
(i)WTO協定第八條第5款所述總部協定;
(ii)財政法規,包括根據WTO協定第七條所定規則,並指導WTO成員預算會費的評估;
(iii)WTO第一年運行的財政估算報告;
(iv)向WTO移交ICITO和關貿總協定的財產,包括資產;
(v)關貿總協定全體職員向WTO秘書處過渡以及過渡的期限和條件;
(vi)國際貿易中心與WTO的關係。
(b)有關制度、程式和法律事務方面:
(i)按照“關於接受和加入 WTO協定的決定”對提交的申請表實行審批,並根據該決
定第2款提出加入期限的建議;
(ii)對WTO所設機構的職權範圍,特別是WTO協定第四條所定的那些機構,並且第十
六條第1款,對這些機構本身建立的程式規則提出建議;
(iii)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五條所述涉及與其它組織關係的適當安排向 WTO理事會
提出建議;
(iv)就其本身的活動準備並向WTO提交一份報告。
(c)與WTO協定生效及在WTO職責範圍內活動有關的事務:
(i)召集並準備執行會議;
(ii)對烏拉圭回合結果,即由最後文本訂定而引發的情況制定相應工作計畫,如上述
第3款所述在服務附屬委員會內監督服務具體領域的談判,並承擔由馬拉喀什會議決定而產
生的工作;
(iii)對WTO作計畫安排所涉附加項目的建議進行討論;
(iv)根據紡織品和服裝協定第八條所定規則,對紡織品監督機構的組建提供建議;
(v)召集第一次部長會議或WTO第一次理事會,並就該事項準備暫行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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