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局

(二)負責本區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協調與周邊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駐區中央、市屬單位及部隊的環境保護工作。 依據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負責監督管理本區大氣、水體、噪聲、光、惡臭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編制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擬訂本區環境保護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質量分析。

單位簡介

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局的前身是1972年成立的“三廢”治理辦公室、1975年成立的門頭溝區環境保護辦公室,1985年1月正式更名為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局至今。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局行政機關下設“三科一室”,即監察管理科、建設項目監督科、綜合科、辦公室,行政編制為15名。同時還下設環境保護監測站、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二個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本區環境保護及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二)負責本區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協調與周邊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牽頭本區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制的落實;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道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提出本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項目安排建議;參與編制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負責環境質量分析。
(五)負責本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落實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察,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制度的實施;參與促進清潔生產;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工作。
(六)負責污染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按有關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七)指導、協調、監督本區生態保護工作,擬訂本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生態區創建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保護工作;依法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本區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落實輻射安全相關政策、規劃;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對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本區環境監測;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負責協調組織實施環境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考核;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駐區中央、市屬單位及部隊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按照《門頭溝區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紀檢、工會的具體組織落實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議案、提案、檔案、保密、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全局會議的組織、記錄、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況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資、保險、財務、車輛管理、法制及行政處罰案卷審核工作;牽頭組織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內安全保衛、衛生、後勤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污染源控制科
依據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負責監督管理本區大氣、水體、噪聲、光、惡臭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編制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擬訂本區環境保護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質量分析。掌握轄區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污染防治對策,擬訂各階段大氣污染控制措施;負責各類污染源治理及污染源治理達標驗收;負責環境噪聲功能區達標工作;擬訂並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年度削減計畫;環境統計工作;組織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及督察、督辦、核查有關部門污染物減排情況;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提出本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項目安排建議;承辦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組織環境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全區各鎮、街道辦事處環保員的業務指導工作;參與促進清潔生產;協調指導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和駐區中央、市屬、單位及部隊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協調與周邊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本區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會同與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對轄區內固體廢物、土壤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建設項目監督科
依據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負責污染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及環境影響評價的批覆,對本區新、改、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區招商引資服務大廳環保建設項目視窗的管理工作,具體建設項目的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審核村、鎮建設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有關內容;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綜合管理科
依據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協調、監督本區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創建國家生態區的相關組織、協調、管理、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環境優美鎮、生態村創建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擬訂本區生態保護規劃;擬訂生態區建設規劃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環境監察支隊
依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質量標準,負責本區大氣、水、噪聲、光、惡臭等環境監察;負責固定污染源的監管;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制度的實施;落實各階段大氣污染控制措施,牽頭組織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負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察;承擔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專項執法檢查;負責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監察;協助做好環境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辦理環境方面的來信來訪和人大、政協的提議案,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進行查處;負責全程辦事代理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放射性廢物、輻射環境安全及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依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擬訂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轄區內涉源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對轄區內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按照《門頭溝區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境保護監測站
依照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負責本區環境監測;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落實年度上級下達的環境監測任務書中規定的監測任務;負責編制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環境應急監測工作;負責環境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考核的監測工作;負責為污染物減排、環境監管、環境統計、項目驗收、環境信訪、環境污染糾紛、環境安全決策、環境分析等提供監測數據;利用本站的儀器裝備和技術力量提供委託監測服務;按照《門頭溝區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動車排放管理站
依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質量標準,負責本轄區的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機動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施工工地工程機械尾氣排放的執法監察;承擔進京路口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機動車入戶檢查;依照有關標準,負責對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設施的監管;承辦民眾對機動車尾氣超標車輛舉報的查處;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門頭溝區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點

門頭溝區劇場東街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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