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鼓縣民政局

(七)婚姻登記處 (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 (三)辦理程式: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負責對市民政局委託管理的全縣性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負責對市民政局委託管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擬定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
(六)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落實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住房的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組織協調扶貧濟困等經常性捐贈的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八)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監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全縣慈善事業的指導、管理工作,參與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的建設和發展;指導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和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
(十)負責指導移民工作;負責編制部屬和省重點工程移民規劃方案和在建工程搬遷、安置的組織實施;負責有關移民遺留問題的處理;指導移民區域的生產開發,安排移民建設資金,組織項目實施。
(十一)承辦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負責殯葬行業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三)依法辦理國內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涉外收養兒童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老年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的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指導和推進社會福利化;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五)指導全縣收容遣送工作,協調和指導各地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和安置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提出仲裁建議。
(十七)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劃、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11個股(室):
(一)人秘股
(二)優撫安置股(銅鼓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三)救災救濟股
(四)社會福利事務股
(五)政建社團股
(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七)婚姻登記處
(八)移民辦公室
(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
(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
(十一)地名辦公室
紀檢(監察)組,為縣紀委(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股級職數7名,其他事業編制39名。

辦事指南

結婚登記
辦理條件:
(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結婚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申辦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丟失居民身份證或未辦理戶口簿的應當先到公安部門辦理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過期的身份證件不能採用);
2、離過婚的,應持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近期大兩寸免冠合影彩照3張;
(三)辦理程式: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
當事人出示證件 婚姻登記員初審 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地理位置

地址:定江東路178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