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投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凡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其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履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建設工程達到本辦法第七條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
工程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裝飾裝修為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設備單台價格為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服務單位的選用,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其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裝飾裝修為2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設備單台價格為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屬強制招標範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但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機關核准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或者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勘察設計招標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
(七)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條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機關核准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限制的;(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三)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有相應資金或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有經辦銀行出具的近期資金證明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來源證明;當年竣工工程的資金落實不少於概算投資的50%,跨年度工程的資金落實不少於概算投資的30%;
(五)勘察、設計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已經具備;
(六)施工招標已具備全套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其他技術資料;
(七)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能夠提出設備、材料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應當依法向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提交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檔案,《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及建設資金證明。
第十三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標條件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並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質條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個信譽良好並符合資質條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標,並將投標邀請書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五)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地點;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
招標公告必須在“中國建設工程信息網”及“銀川建設”網上按規定的時間發布,工程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同時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發布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出售前,將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檔案。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檔案與書面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檔案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檔案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售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七條投標報名及資格預審應當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資格預審會議由招標人組織召開,資格預審報告應當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
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十九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確定合格投標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合格投標人應當不少於9個;
(二)工程投資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合格投標人應當不少於7個;
(三)500萬元以下的,合格投標人應當不少於5個。
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申請人數量較多時,可以採用隨機抽籤的方法確定合格投標人。
投標申請人數量低於第一款規定的,必須延長不少於3個工作日的招標公告發布時間。公告期滿後,投標申請人仍達不到上述規定數量的,招標人必須設定最高限價。設定的最高限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3夭前公布,開標後投標報價高於最高限價的投標視為廢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根據
招標工程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建設工程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建築面積、建築規模及本次招標範圍;
(二)勘察、設計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
(三)施工招標所需的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準確;
(四)滿足監理、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所需的相關技術及經濟等要求;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六)招標檔案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檔案編制要求、評標細則及是否設定標底或者最高限價;
(八)投標檔案送達的截止時間;
(九)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標底應當在投標人投標後開標前形成。
標底的設定,根據工程的情況由招標人自行決定,國有投資項目必須設定標底或者最高限價。涉及衛生、教育等公共事業的建設工程,還應當設定最低限價。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二條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規定的投標檔案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並同時報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個項目招標中同時投標。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招標,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只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明確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勘察、設計技術方案;
(三)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四)監理工作方案;
(五)材料、設備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寫;
(六)投標報價;
(七)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投標檔案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製作並密封,其內包封上應當騎縫加蓋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檔案應當在規定截止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標書後,必須簽收,並妥善保管。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無效。
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因工期等特殊原因不宜重新組織招標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標檔案。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檔案的,招標人不予接受。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當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金額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或者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檔案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定,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檔案,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檔案,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第三十二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實施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由相關監督部門全過程參加。
第三十三條開標會議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招標人應當公開啟封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進行符合性鑑定,並當眾宣讀。設定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公開啟封、宣讀標底。
第三十四條開標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作廢:
(一)投標檔案未按規定密封及簽章的;
(二)投標書及投標檔案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塗改、貼上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證明檔案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原件的;
(四)按照招標檔案規定應持有的資格證明檔案經確認系無效證件的;
(五)逾期送達的;
(六)投標人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計畫任用的項目負責人未取得有效資格證書或者不在本單位註冊的;
(八)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定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的投標書。第三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招標人的代表與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組成,人數為不少於五人的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不超過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的成員由招標人在有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從銀川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
評標專家應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抽取的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六條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辦法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不得使用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評標辦法。
第三十七條施工招標檔案的評標辦法中,技術標部分的分值權重不得高於30%,商務標部分的分值權重不得低於70%。園林綠化工程及技術含量較高的特殊工程技術標部分的分值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權重的40%。勘察、設計、監理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評標辦法不宜採用低價中標法。
第三十八條市政道路、給排水、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招標的評標辦法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法。對可能低於成本或高於概算的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做重點評審,對惡意競價或哄抬標價的投標視為廢標。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侯選人。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條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侯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的確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內確定,並向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附開標匯總表、評標記錄表、評標打分表及匯總表、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等。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承包契約。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十一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定標採取先評審後抽籤的方式確定中標人。具體程式如下:
(一)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辦法確定5~6家中標候選人;
(二)以中標候選人中的最低報價為依據進行新一輪競價;
(三)經競價後仍存在三家以上候選人的,在最低報價的基礎上下浮一定比例作為依據,再進行一輪競價;
(四)經過兩輪競價仍存在三家以上候選人的,由評標委員會以抽籤的方式現場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
競價、抽籤過程由相關監督部門監督,中標人應當場宣布。
第四十二條中標結果應當在“銀川建設”網上公示不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招標評標結果有爭議或者投訴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組織評標專家對招標評標結果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發現存在法定中標無效情形的,中標結果無效,招標人應當重新依法組織招標。
第四十三條國有投資重大項目的施工招標以及單項施工契約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實行招標後評估制度。後評估由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投標後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開標、攜帶的相關資格證明檔案經確認系無效證件或者未按規定編制投標檔案造成廢標,致使招標人因投標人數量不足而依法重新組織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擬定中標人無故不繳納履約保證金或不簽訂契約的,視為不良行為計入其《信用手冊》,並取消其該次招標的中標資格。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四十七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30日起施行。1998年7月27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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