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創新型城市,更好地促進我市專利技術產業化,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根據《浙江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華市實際,制定《金華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專利系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三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四條 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公平、誠信、合法原則。
第五條 人民銀行、科技和財政等部門建立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機制,為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諮詢服務。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兩年(含)以上的經營業績,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若一項專利有兩個及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借款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三)信用記錄良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第七條 借款人用於質押貸款的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權的有效專利;
(二)專利權法定剩餘有效期限不低於5年,並按時繳納年費;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需要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二)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三)其他能證明借款人符合專利權質押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貸款申請材料,並承諾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貸款人接到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開展貸前盡職調查,並向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徵詢專利權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理質押登記的意見。
第十二條 貸款人對決定受理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應及時告知借款申請人到有智慧財產權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辦理專利權價值評估,但對信用度高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且借貸當事人對專利權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專利評估基準日與貸款協定的生效日之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評估基準日與放款日之間存在的重大期後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委託原專利權價值評估機構就該期後事項對專利權價值的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人在完成盡職調查後,應按規定流程開展風險評價和貸款審批作業,明確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及用途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第十五條 對不受理或未獲批准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十六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一般按以下比例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確定:
(一)用發明專利質押的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40%;
(二)用實用新型專利質押的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20%;
(三)用外觀設計專利質押的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10%。
第十七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該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具體期限由貸款人與借款人根據借款用途等實際情況約定。
第十八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應低於信用或擔保貸款利率,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成本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第十九條 對中小企業實際負擔的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各地財政部門可按年利率1%—3%的標準給予貸款金融機構利息補貼。
第二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的評估和登記費用以及有關公證、處分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五章 契約的簽訂、登記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同意對借款人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應向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請求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初審意見。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規定,審核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協定價值確認書等相關材料,提出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借貸當事人在收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登記的書面意見後,簽訂書面的借款契約及專利權質押契約,並在借款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由貸款人負責提供,專利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契約範本。專利權質押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貸款人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頒發證書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質押期間對專利權進行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借款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間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契約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二十四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經質押登記後,借款人應及時將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報備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並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貸款人。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質押貸款發放手續,按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轉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後,專利權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及時重新修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
第二十七條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風險管理及債權保護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後,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生產經營及資金流向,加強對專利權質押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借款人在專利權質押期間,應履行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不得將設定質權的專利權許可、轉讓、饋贈或重複質押,不得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關注專利權市場流轉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對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應追加擔保或提前收貸。
第三十條 貸款人可委託中介機構對出質專利權法律狀況和價值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出質人應將專利權法律狀態變化等情況及時告知貸款人或貸款人委託的中介機構。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發生可實現質權的情況,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前,可就處置專利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當地科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諮詢或徵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 處分質押的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就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處分質押的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退還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科技主管部門為借貸當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提供必要的幫助,定期向人民銀行通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利授權及專利權流轉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人民銀行對專利權質押貸款進行政策指引和風險提示,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門通報專利權質押貸款違約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華市中心支行會同金華市科技局、金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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