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灣區審計局

金灣區審計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對區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審計監督範圍內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投資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投資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1.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駐區單位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委、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審核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承辦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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