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主管機關。 (三)使用由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十一)應收不收或不按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性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各級政府應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畫和決算,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責任機關,負責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組織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設定專門機構或安排專人,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和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收入範圍
第五條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彩票資金收入;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需要繳納稅款的,稅後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包括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政府性基金(附加)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定,各區縣(自治縣)不得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
專項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專項財政資金。
彩票資金收入,是指彩票機構上繳財政部門的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等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發展改革(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款,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經營、使用國有財產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獲取的收入;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產生的收入;行政單位附屬後勤服務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收入;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上繳國有資產占用費收入;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實行特種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以及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即: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出讓和轉讓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以及零星、低值固定資產的變賣價款收入等)。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利用政府權力和資源(資產)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國內外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應按照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徵收。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財政部、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
專項收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彩票收入計算徵收。
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法律、法規、財政部規章以及《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定徵收。各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取消和違規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
罰沒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徵收。
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其他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徵收。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主管機關。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和單位徵收。接受委託的部門和單位,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不得再次委託其他單位徵收。
第九條 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減征、免徵。
第十條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政府非稅收入的,應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本款規定的緩徵、減征、免徵,只適用於本級的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一條 禁止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繳款義務人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征管的具體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政府非稅收入及時、準確、完整地繳入各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銀行,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三條 經依法或按規定程式確認為誤征、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級次由同級財政部門退還繳款義務人,具體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徵收管理辦法,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安全徵收。
(二)定期向社會公布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政策。
(三)遵循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原則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採用多種徵收方式,方便繳款義務人。
(四)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擬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辦法。
(五)擬定各行業政府非稅收入減征、緩徵、免徵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
(二)向社會公布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式等。
(三)使用由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照規定的徵收項目和標準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繳非稅收入。
(五)記錄、匯總、核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減征、免徵和緩徵情況。
(六)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七)在規定時間內按非稅收入級次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和決算。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按下列方式納入財政實行預算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附加)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納入一般預算或專戶管理。
第十七條 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必須通過財政部門辦理,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進行,具體辦法按照中央和市有關規定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第十八條 未經市級財政部門同意,各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財政票據的組成部分,是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實行統一印製分級管理。市級財政主管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統一印製、發放、使用、核銷和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具體辦法按照《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應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市級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一條 除市級財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印製企業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印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不得向市級財政主管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二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財政部門或經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建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核銷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依法對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和使用實行監督,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並對詢問或者質詢的問題及時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如實提供賬證、報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物價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財政、審計、物價和監察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法、違制、違紀資金的追繳以及需要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處分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 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 號)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
(二)以各種方式改變或轉移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私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其他賬戶的;
(五)違法(違規)當場收取現款的;
(六)拖延、滯壓、截留應上繳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七)未經財政部門同意,擅自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八)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九)違規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十一)應收不收或不按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以相應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向市級財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取消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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