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險

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很明顯,醫院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期望存在錯位,實際上超出了醫療責任保險所具有的功能。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必然要求,由於理論研究不足,國內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仍缺乏深入研究。本文從發展模式的選擇以及責任範圍、保險費率、責任限額的合理確定等方面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進行分析,以期引起拋磚引玉之效。
[關鍵字]醫療責任保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一、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現實需求與意義
醫療責任保險對於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該險種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來並沒有受到醫院的青睞,相反醫院普遍對其反應冷淡,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面臨發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醫療責任保險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中存在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例如北京市擁有各級各類醫院(含中央直屬和部隊醫院)總計551家。2003年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醫療機構具有很高的賠付率。即使在我國保險市場最發達地區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間,醫療責任保險累計保費收入僅200多萬元,投保醫療機構比例不足5%,這與深圳保險市場接近20%的年保費增長率是極不協調的。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滯後不僅使社會化的風險分擔機制難以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損害得不到充分彌補,從而不利於維護患者的合法利益。而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所存在的問題證明:完全採取自願投保的方式難以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一種新的醫療損害賠償給付機制和保險制度,即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並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儘管醫療責任保險在維護和實現患者利益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醫療責任保險卻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一方面,醫療機構賠償能力不足已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保險制度予以解決。事實表明,現階段我國絕大多數醫院的規模偏小,經濟效益不高,自我積累不足,有的甚至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這部分醫院可能由於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濟。通過責任保險制度來實現醫療損害的賠償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另一方面,儘管醫療責任保險已推行多年,但在自願投保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機會主義選擇而拒絕投保,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無法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後仍面臨索賠艱難、損害難以得到彌補的困境。
基於醫療損害賠償風險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損害賠償無法兌現的現狀,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機構投保的法定義務,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防範醫療糾紛方面的作用。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分散醫院賠償風險、降低賠償壓力的需要
由於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現行醫療損害賠償模式的另外一個突出弊端是: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高度集中,從而承受較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尤其是隨著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範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和壓力將進一步加劇。為此,應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通過保險實現損害賠償的轉移,即把集中於一個醫院的侵權賠償責任分散於社會,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以降低醫院的賠償壓力。
儘管如此,不少醫院和醫生對醫療責任保險缺乏認識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有的醫院儘管對醫療責任保險比較感興趣,但仍持觀望態度,或者因缺乏風險防範意識而對醫療賠償風險抱僥倖的態度,或者是基於短期內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絕投保。在自願投保不積極的情況下,通過強制手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利於建立和健全醫院的風險防範機制,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強制投保是解決當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當前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與醫療責任保險自身不足有關係,但是醫療機構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視。首先,不少醫院缺乏風險防範意識,認為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過硬,不太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因而也就缺乏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內在動力。其次,在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醫療訴訟敗訴機率小、賠償金額低的情況下,醫院普遍對於醫療損害賠償存在僥倖心理,從而缺乏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力。最後,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需求的錯位也抑制了對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很多醫院不僅希望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嫁醫療活動中產生的一切損害賠償,而且希望實現醫療糾紛的轉移,使自身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很明顯,醫院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期望存在錯位,實際上超出了醫療責任保險所具有的功能。
對於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固然可以通過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競爭、更新產品逐步予以解決,但這種模式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演進,故發展緩慢而缺乏效率。在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時代,市場需求的培育、競爭機制的完善都離不開國家的適當干預。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國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適當干預是不可或缺的。通過立法將醫療責任保險規定為法定保險,強制醫療機構投保,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自願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迅速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四)強制醫療責任保險適應了現代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客觀化、損害賠償分擔社會化的發展趨勢
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可見,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彌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即如何實現將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風險通過一定的途徑由多數人承擔。對於高度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仍然將醫療過程中產生的賠償風險全部由醫院和醫生承擔,無疑會提高醫院的經營風險和醫生的職業風險,對於醫療機構及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
(五)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適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政府已將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醫療損害賠償給付和醫療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但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藥品流通體制改革、醫療價格體制改革緊密相連。僅僅通過價格機制轉移醫療賠償風險,不僅會直接導致醫療服務價格的上漲,從而損害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會導致醫患關係的惡化和矛盾的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一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機構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關係到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衛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具體構想
(一)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模式
綜合國內外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與推進模式,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採取兩種發展模式,即行政推動模式和立法主導模式。行政推動模式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權力強制要求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從而以行政力量強行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北京市從2005年1月開始實施的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則是採取該種模式,即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發布行政命令,強制要求公立醫療機構都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立法主導模式是以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確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投保義務,規定醫生在執業過程中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成為法定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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