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鄂倫春自治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旗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旗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鄂倫春自治旗註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掛農牧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擬定全旗財政稅收的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鄂倫春自治旗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鄂倫春自治旗各鄉鎮財政分配辦法;起草全旗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辦法、措施;推進全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承擔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旗及旗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旗及旗本級財政決算;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旗本級和全旗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旗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自治旗與呼倫貝爾市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研究擬定鄂倫春自治旗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有效管理彩票市場及資金。
(四)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及集中收付制度,推行旗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旗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負責管理旗本級財政銀行賬戶和旗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鄂倫春自治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旗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旗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鄂倫春自治旗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以及中央、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政府性投資項目下達我旗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鄂倫春自治旗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鄂倫春自治旗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旗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鄂倫春自治旗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旗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鄂倫春自治旗註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負責起草全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承辦鄂倫春自治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三)綜合協調全旗金融工作;負責全旗政府採購工作;
(十四)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收管理。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加大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覆蓋所有財政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財政管理績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將鄂倫春自治旗國家稅務局對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