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五條執罰單位依法罰沒財物,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 設在我省的國家執罰單位的罰沒收入,應當上繳省財政。 第十一條罰沒財物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
《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業經1995年4月1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聞世震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罰沒財物管理,杜絕罰沒財物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依法實施罰沒財物的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構(統稱執罰單位,下同),必須遵守本辦法。
執行稅收法律、法規所實施的罰沒財物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罰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沒收的物品。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罰沒財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罰沒財物管理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 執罰單位依法罰沒財物,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
罰沒票據管理,按照《遼寧省收費罰沒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執罰單位對罰沒財物應當建立登記、驗收、保管、交接、註銷制度。對沒收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存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私分罰沒款及擅自處理沒收的物品。
第七條 執罰單位對沒收的物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金銀、外幣,交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收購或者收兌;
(二)有價證券,交財政部門指定的證券機構收兌;
(三)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無償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毒品和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中藥材,交省醫藥管理部門處理;
(五)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以及違法宣傳品,無償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六)淫穢物品、吸毒用具等違禁品,交市公安機關銷毀,
(七)假冒偽劣物品,由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單位處理;
(八)法定保護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林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九)糧油鮮活物品,在當地集貿市場拍賣;
(十)其他物品,會同財政部門委託當地政府指定的拍賣行拍賣,沒有拍賣行的地區,由當地政府指定單位,在財政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
執罰單位應當將沒收物品清單、有關圖像資料以及處理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第八條 罰沒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款(統稱罰沒收入,下同),應當在一周內上繳同級財政。
對有零星罰沒收入的單位,帳面餘額不足1000元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每15日上繳一次。
設在我省的國家執罰單位的罰沒收入,應當上繳省財政。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繳罰沒收入,應當使用《一般繳款書》。
第九條 實行罰沒財物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執罰單位對罰沒財物的案件數量、罰沒金領,沒收物品的處理以及罰沒收入的上繳等情況,必須在每季度末向同級財政部門統計報告一次。
財政部門對執罰單位罰沒財物的處理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坐支、拖交罰沒收入。對截留、坐支、拖交的,財政部門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
第十一條 罰沒財物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收支掛鈎,任何單位不得從罰沒收入中提留、分成,也不得下達罰沒指標。
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者,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檢舉揭發者應當給予保護。對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物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法院、檢察院的罰沒財物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20日發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罰沒財物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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