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達州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是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各項撲火準備,規範組織指揮程式,制定科學的撲救措施,確保撲火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制定本預案。

基本信息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州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達市府辦〔2006〕136號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達州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各項撲火準備,規範組織指揮程式,制定科學的撲救措施,確保撲火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達州市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或需要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直接參與指揮協調,或經市政府授權,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與縣、市、區政府聯合組織指揮的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領導下,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制定和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同時指導各縣、市、區森林防火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預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回響的要求,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協調配合,快速反應。本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在處置森林火災中應履行的職責,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預案實施的快速有效。
以人為本,安全防範。堅持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林區公共設施的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提高警惕,常備不懈。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和工作準備,建立應對森林火災事件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1.5 火情報告
森林火災信息由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市、縣兩級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式逐級上報。
1.6 預案啟動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繼續蔓延危險時,經市護林防火指揮部主要負責人批准,啟動本預案。
直接威脅鄉、鎮、村、居民區以及重要設施安全;
可能發生嚴重人員傷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燃燒6小時以上、面積30公頃以上,火場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可能危及大面積原始林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需要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直接參與協調組織指揮撲救和緊急處置的其他情形。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副秘書長
達州軍分區參謀長
市林業局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委農辦副主任
總值班主任: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指揮中心值班電話:2679110、2669585
指揮部成員: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市發改委、市經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無線電管理處、市工商局、市氣象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隊、市廣電局、市教育局、市安監局、團市委、市婦聯、市信息產業局相關負責人。
2.2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任務
2.2.1 市林業局(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任務
市林業局組成應急撲火指揮部,積極協調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調動撲火力量,採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協助當地政府儘快撲滅火災,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一線開展工作。應急指揮部設綜合調度組、後勤保障組、宣傳報導組、赴火場工作組等部門,由總值班主任協調各部門工作。
綜合調度組職責:掌握火情動態、前指的撲火方案、撲火兵力部署、火場天氣情況;與前指建立起無線、有線或衛星通信聯繫,保證信息傳遞暢通;根據火場火情動態,起草上報有關森林火災的各類情況報告,及時傳達上級的指示精神;根據火場進展情況、火場地形和森林資源情況、火場氣象趨勢等,對火場態勢及火情發展趨勢進行科學分析、判斷,就撲火戰略和階段性撲火戰術等為撲火指揮部提出合理化建議;負責匯總撲火工作情況。
後勤保障組職責:負責應急撲火指揮部後勤保障工作;聯繫組織供應撲火物資,協調相關部門提供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及救援物資保障。
宣傳報導組職責:組織火情和撲火救災情況的宣傳報導,協調新聞單位採訪報導具體事宜。負責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新聞發布工作。
赴火場工作組職責:全面掌握火場動態,協調和指導當地前指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及時向市林業局應急撲火指揮部匯報火場有關情況,檢查監督縣、市、區護林防火指揮部對上級組織和領導對撲火救災指示精神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當地政府撲火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2.2.2 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職責任務
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在確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公安消防力量在撲火前指的統一領導下,參加城市周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搞好災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理和火災案件偵破。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安監局:及時開展相關瀆職案件、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以及責任事故的認定工作。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撲火資金的籌集、落實和使用的指導、監管工作。
市民政局、市委農辦、市經委、市工商局:負責協調災民臨時安置、災後重建和生活保障工作以及撲火中傷亡人員的優撫工作。
市交通局:根據撲火工作需要保障撲火物資和增援人員快速輸送。
市氣象局:及時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同時做好火險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的發布工作。
市信息產業局、市無線電管理處:負責撲火通信聯絡保障工作。
市婦聯、團市委:負責森林消防宣傳和災區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
達州軍分區:負責協調駐達部隊,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市廣電局:負責森林火災的新聞宣傳工作。
2.3 縣、市、區撲火指揮部職責
各縣、市、區參照本預案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警監測機制

3.1 火災動態監測
充分利用國家林業局林火監測中心、西南林火監測分中心、市氣象局提供的衛星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通過地面瞭望台、巡護人員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形成立體林火監測網路。
3.2 火險預測預報
根據撲火工作的需要,由氣象部門提供天氣實況、天氣預報、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警報。對重點火場進行跟蹤預測預報,及時為撲火指揮機構提供撲火決策輔助信息。
3.3 人工影響天氣
由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趨勢,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降低火險等級和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4.火災撲救

4.1 分級回響
Ⅰ級回響: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省護林防火指揮部支援的森林火災等4種火情之一時,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在省護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擬定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迅速開展各項火災撲救工作。
Ⅱ級回響:當出現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者發生在省、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等4種火情之一時,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在省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指導下,擬定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組織指揮各項火災撲救工作。
Ⅲ級回響:當發生直接威脅鄉、鎮、村、居民區以及重要設施安全;可能發生嚴重人員傷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燃燒6小時以上、面積30公頃以上,火場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危及大面積原始林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需要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直接參與組織指揮撲救和緊急處置的森林火災等5種火情之一時,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發生火情後8小時內,所在縣、市區護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要靠前指揮;24小時後火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市撲火前線指揮部要組建到位,指導火場進行規範化的調度和科學的組織指揮。
4.2 撲火指揮
統一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在火場一線設立的前線指揮部(前指)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關,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指的統一指揮。
逐級指揮。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前指必須執行上級前指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前指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分區指揮。火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場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前指的統一領導下,各分區前指負責本區域的組織指揮。
4.3 撲火原則
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在撲火戰略上,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在撲火戰術上,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社會力量為輔的原則。
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明確責任,落實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責任制的原則。
4.4 信息報送和處理
發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縣、市、區護林防火指揮部每日定時向市護林防火指揮部上報火場綜合情況:12小時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重點飛播林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縣級行政交界地的森林火災;需要上級和友鄰單位支援的森林火災。
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後,縣、市、區護林防火指揮部在採取撲救措施的同時,應立即向同級政府和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火情;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迅速綜合火情,3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報告並抄送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縣、市、區政府要在3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4.5 應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訊網的同時,當地電信部門要建立火場應急通訊系統,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通訊,或者採用衛星通信,確保通信暢通。
4.6 撲火安全
在撲火過程中始終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4.7 居民點及民眾安全防護
各級政府應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採取有效阻火措施,確保居民點安全。同時,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4.8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當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和善後工作。
4.9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林區職工和機關幹部、當地駐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及當地民眾等撲火力量為主。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由縣、市、區護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批實施跨區增援。
4.10 火災案件查處
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
4.11 新聞報導
市護林防火指揮部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對森林火災的報導嚴格按照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進行,做到統一組織、把握時機、真實準確、注重實效。
對森林火災的新聞稿件,由市林業局應急撲火指揮部宣傳報導組研究提出意見,報指揮部領導簽署意見後,相關新聞單位發稿。重大事件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審定後發布。
有關新聞單位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需徵得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和前線撲火指揮部的批准。記者在採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火災撲救工作。
4.12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後,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適時宣布解除本預案,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後期處置

5.1 火災評估
各縣、市、區護林防火指揮部向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如實上報火場面積和森林資源損失情況。
5.2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汲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市政府上報結案報告。
5.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有關行政、法務部門辦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6.綜合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建立縣(市、區)、林場與火場的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行動電話、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市氣象局提供的氣象資料和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網站發布的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雲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信息支持。
6.2 後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半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市、縣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6.4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經費,按《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5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
6.6 培訓演練
各級護林防火指揮部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民眾避火安全常識。同時,對林區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講座,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後備力量。
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的內容開展培訓和演練。

7.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指導我市各縣、市、區森林防火部門制定當地撲火預案的基本框架,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於必要時進行修訂,報市政府批准,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7.2 跨省、市界森林火災
當發生外省、市火燒入或市內火燒出時,及時報告市政府和省護林防火指揮部,並通報相關省、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共同研究,採取相應處置措施進行撲救。
7.3 本預案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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