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使司接受本章之制

文書制度。清制,各省題奏本章,統由各省駐京提塘送經通政使司轉交內閣處理。雍正十三年(1735) 奏準,直省本章交提塘官齎送通政使司時,應行跪呈。通政使司應於大堂正中安設黃案(原設於二堂當門),每日令經歷、知事等官二人侍立案旁,該司堂官在二堂辦事,遇有送本人員到達, 立即傳知堂官一人出立案旁,敬謹接受。乾隆十一年(1746) 奉旨,通政使司堂官甚多,而所司惟有接受本章之事,嗣後每日著堂官一人在衙門值宿,處理接受本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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