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繼續對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和遠洋魷釣漁業自捕魷魚免徵農業特產稅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律正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以及遠洋魷釣漁業自捕魷魚繼續執行免徵農業特產稅的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享受免徵農業特產稅的範圍包括:在他國專屬經濟區水域和公海從事遠洋漁業生產的企業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魚;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從事魷釣生產的企業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魷魚。 二、遠洋漁業企業憑農業部核發的有效期內的《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和農業部批准其從事遠洋捕撈生產的有效批>,向企業所在地農業稅徵收管理機關辦理免徵農業特產稅的有關手續。 三、遠洋魷釣漁業企業憑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魷釣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漁港監督管理局的有效批>,向企業所在地農業稅徵收管理機關辦理免徵農業特產稅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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