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自證分

證自證分,佛學術語, 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四分。這是識體作用的一部分,即是對自證分再加以證知的作用。自證分有證知見分的作用,但誰來證知自證分有無謬誤呢?於是識體更起能緣作用,以證知自證分的所證是否正確,此再度證知的作用,即是證自證分。

但誰來證知證自證分有無謬誤呢?就是原來的自證分,因為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二者互緣互證的作用,所以就不必另立一個證自證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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