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新政策

計畫生育新政策

計畫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畫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畫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我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畫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畫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我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畫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畫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相關法律

一、專項資料基本資料

計畫生育新政策計畫生育新政策

未辦理《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以下簡稱《就醫憑證》)已急診流產或分娩無《生育證》或《計畫生育服務證》的需出具夫婦雙方街道計生部門證明。

1、醫院病歷原件和複印件;

2、醫院診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財稅部門印製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

4、與收據(發票)金額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或有醫院印章的手工記錄清單);

5、《生育證》原件和複印件或《計畫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異地分娩(已在市醫保中心辦理異地分娩申請備案手續)

《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異地分娩申請表》或《生育保險選擇定點醫院申請表》

三、已辦《就醫憑證》,在非定點醫院急診流產或分娩

①《就醫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②由參保人或其家屬出具的書面報告

四、產後併發症

五、經市醫保中心認定的各種特殊情況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

①由參保人或其家屬出具的書面報告;

②市醫保中心根據各種情況而要求參保人提供的資料。

計畫生育政策大事記

1955年3月

計畫生育新政策計畫生育新政策

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控制人口問題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提出:“人類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計畫地增長。”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畫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商業部、燃化部《關於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報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地區外,都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1973年

國務院成立了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在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號

1978年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把計畫生育提到國策的高度

1979年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提出:“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計畫生育要採取立法的、行政的、經濟的措施,鼓勵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1982年12月

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

本世紀初

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調整。符合特殊情況者,可再生育一個子女,比如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情況。

2013年11月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啟動實施“單獨二胎”政策

廣東新政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定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周年內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願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願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並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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