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擬訂實施自治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制訂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和指導全區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

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全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指導;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訂和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法承擔有關行政複議事項。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上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各地(市)土地利用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全區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審核地(市)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監督檢查全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擬訂實施自治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制訂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和指導全區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擬訂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擬訂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管理辦法,指導農村、牧區非農牧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管理全區礦產資源。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流轉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地質勘查區塊;承擔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照規定徵收和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等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和預報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格認定。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遺蹟。履行自治區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對國家財政、自治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國有資產。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研究和對外合作與交流。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歸口管理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和自治區測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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