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全體理事會。

機構簡介

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大學生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生組織。本協會接受成都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指導和共青團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領導。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大學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動西南民族大學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提高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學生的整體素質,為促進西南民族大學工作整體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大學生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生組織。本協會接受成都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指導和共青團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大學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動西南民族大學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提高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學生的整體素質,為促進西南民族大學工作整體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奉行自願、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第五條 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六條 本章程所稱全體理事會由指導老師、會長、副會長、部長、副部長組成。
第七條 本章程所稱常務理事會由指導老師、會長、副會長、部長組成。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九條 本協會義務範圍主要為:
(一) 改善校園風氣和人際關係,為校園文化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適應西南民族大學志願工作發展的需要,推動西南民族大學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志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養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四) 為城鎮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 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西南民族大學各級、各類青年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工作。
(七) 培訓青年志願者。
(八) 開展與其他地區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協會實行註冊會員和常任會員相結合的形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報名表;
(三) 經全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全體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根據本協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三) 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 可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報告工作;
(五) 維護本協會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全體理事會批准。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全體理事會或會長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開一次,必要時須經理事會研究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審議全體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校團委審查並經指導老師批准同意後方可。
第十九條 全體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全體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全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全體理事會每月召開二次會議;時間由會長決定,但應與指導老師商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周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推遲或取消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決定,但須徵求指導老師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指導老師、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考核和選拔常任會員的權利;
(四) 簽發榮譽和批評意見;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指導老師行使下列職權:
(1) 監督和指導協會日常工作;
(2) 監督和審核會長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3) 對會長的工作提出建議;
(4) 對協會的重大決定最後決定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捐助;
(二) 團委資助;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和指導老師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校團委審查同意,並報指導老師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校團委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校團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全體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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