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這種關係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

分類

(一)、權力關係與非權力關係。所謂權力關係,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憑藉權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動;所謂非權力關係,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使用非權力手段而實施行政活動。在德日等國,又把權力關係分為一般權力關係和特別權力關係。

(二)、對內行政法律關係和對外行政法律關係。這是根據行政權力的作用範圍不同而劃分的。

(三)、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一般來講,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的綜合體。

(四)、原生行政法律關係與派生行政法律關係。派生行政法律關係一般來講就是指行政複議關係與行政訴訟關係。

(五)、單一行政法律關係和多重行政法律關係。

多重行政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多重、內容多重、主體與內容的多重交叉。在此舉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實施了毆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違法行為,公民乙請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對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處罰,由此就形成了主體與內容交叉複合的行政法律關係。其中,主體一方為公安機關,主體另一方是侵害人甲賀被侵害人乙(主體多重)。公安機關同時行成的法律關係有兩種,一是與公民甲形成的處罰與被處罰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與公民乙形成的保護與被保護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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