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嶺縣審計局

(四)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縣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它財政收支。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
6、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省、市駐蕉單位和省、市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8、鎮級的重大審計事項。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黨政工作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鎮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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