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義才

民國55年(1966年)3月至民國56年(1967年)9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 民國75年(1986年)12月至民國76年(1987年)5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79年(1990年)9月至民國82年(1993年)2月,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

葛義才(1928年1月9日-)浙江省東陽縣人。中華民國法官、檢察官。[1]

生平

葛義才生在東陽縣一個農村富裕家庭,和父親兩代均為單傳。家中有田地、房舍,父親是農民,後來從事金華火腿買賣(金華火腿產自東陽縣)。葛義才自幼在家鄉國小讀書,該國小只有初小,沒有高小。其父不捨得葛義才到城裡去念高小,故出資在家鄉興辦了一所國小,其父自兼校長,聘請優秀教師來校任教,讓兒子葛義才在該國小念高小。葛義才高小畢業後,考入縣立東陽中學。念國中一年級時,抗日戰爭中日軍進攻東陽縣,該校遷往後方,後來在山區復校。葛義才先後自縣立東陽中學初、高級部畢業。[1]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葛義才自東陽中學畢業,原本準備報考杭州、上海一帶的大學。但到上海時,大學招生時間已過,他想到堂伯父葛之覃正在台灣任職,便到台灣投奔。堂伯父葛之覃在台灣先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後又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葛義才因到台灣的時間關係,未能當即入大學學習,乃希望堂伯父幫其在法院謀事。依照“邊遠省條例”的規定,有高中畢業學歷者即有資格在法院任書記官,葛義才本想讓堂伯父任命自己為書記官,但堂伯父為避嫌,未安排其入法院,轉而介紹他到新竹山林管理所(台灣林務局下轄單位)工作。[1]
因為堂伯父是法官,故葛義才對法律工作產生興趣,決定以法律係為第一志願。他報名參加了中興法商學院、國立台灣大學的入學考試,皆獲錄取,其中前者是會計系,後者是法律系,他乃決定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大二時,他開始兼任家教。在校期間,法律系主任是梅仲協,法學院院長先是薩孟武,後來是戴炎輝。他上過梅仲協、劉鴻漸、林紀東等老師的課。[1]
自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民國四十四年(1955年)就業特種考試甲級一般行政組優等第四名及格,被分發到中國紡織公司任職。在通過一般行政考試後,葛義才先行去軍中服預備軍官役,為預備軍官第四期,在陸軍官校接受了六個月的軍事訓練。在陸軍官校結訓時,與孫立人的部隊一同接受蔣中正的校閱。結訓後,到軍法學校接受分科教育。民國四十五年(1956年)軍法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等一名及格,獲得保全司令部軍法處處長李元簇召見。稍後,民國四十五年(1956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中等第二名及格。通過此次考試者,入司法官訓練所第三期。該期本來為期一年,後來延長至一年半,這是谷鳳翔部長的決定。起初,他是“帶薪受訓”,在中國紡織公司領取薪水,但因延長訓練半年,中國紡織公司認為他結訓後恐怕要出任法官,不會再回中國紡織公司工作,於是告知其不再支薪,已發的薪水不再收回。葛義才以司法官訓練所第三期第一名的成績結業,被分發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任候補推事。[1]
民國47年(1958年)12月至民國49年(1960年)8月,葛義才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候補推事。民國49年(1960年)8月至民國50年(1961年)4月,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民國50年(1961年)4月至民國53年(1964年)5月,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民國53年(1964年)5月至民國54年(1965年)2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辦事。民國54年(1965年)2月至民國55年(1966年)3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民國55年(1966年)3月至民國56年(1967年)9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民國56年(1967年)9月至民國62年(1973年)8月,任台灣高等法院簡任推事。民國62年(1973年)8月至民國64年(1975年)7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簡任推事兼庭長。民國64年(1975年)7月至民國69年(1980年)7月,任台灣高等法院簡任推事兼庭長。民國六十八年(1979年)保舉最優人員,奉頒榮譽紀念章。[1]
民國69年(1980年)7月至民國72年(1983年)12月,任司法院第一廳廳長。民國72年(1983年)12月至民國75年(1986年)12月,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民國75年(1986年)12月至民國76年(1987年)5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民國76年(1987年)5月至民國78年(1989年)3月,任司法院副秘書長。民國78年(1989年)3月至民國79年(1990年)3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民國79年(1990年)3月至9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長。民國79年(1990年)9月至民國82年(1993年)2月,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他還曾任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法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司法官特考典試委員。[1]
民國82年(1993年)10月至民國85年(1996年)10月,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併兼代司法院秘書長職務至獲準辭去兼代職務。民國85年(1996年)10月至民國86年(1997年)12月,出任最高法院院長,屆齡申請退休。民國八十六年(1997年),獲頒司法功績獎章。[1]

著作

葛義才,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運作與改進之探討,法律評論61卷1、2期(總1315期),1995年2月,頁2-6。
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葛義才發行,三民書局總經銷,1993年初版,四次再版、2004年新增修版,完成新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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