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陰市法院

1949年8月20日,華陰縣人民法院成立。 1954年憲法、法院組織法頒布後,華陰縣人民法院成為獨立審判機構,院長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其負責和報告工作。 1979年按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建立機構,設有刑事、民事審判庭及辦公室。

一、法院簡史

華陰市人民法院地處馳名中外的西嶽華山腳下。 1949年8月20日,華陰縣人民法院成立。1950年10月,在華陰縣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上,選舉成立了由10人組成的人民審判委員會,並設立兩個巡迴法庭。1954年憲法、法院組織法頒布後,華陰縣人民法院成為獨立審判機構,院長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其負責和報告工作。1956年院審判委員會由過去的縣黨政負責人及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組成,改由院長和部分審判員組成。 1958年底撤銷華陰縣建制,成立渭南縣人民法院華陰公社人民法庭,1961年9月恢復縣制,縣法院隨之恢復,有工作人員8人。 1966年5月“文革”開始,法院被迫停止辦公,直到1978年10月恢復。 1979年按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建立機構,設有刑事、民事審判庭及辦公室。1981年2月到1997年10月,又先後設立經濟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執行庭、行政審判庭、司法警察大隊、政工科、監察室及城關、華山、桃下、孟塬、五合五個人民法庭。1991年華陰撤縣改市,法院更名為“華陰市人民法院”。1998年2月根據最高法院機構改革精神,法院實行立審執分立制度,落實了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四分立,內設機構也做了相應調整。 自2000年以來,法院籌劃遷院移址。新的審判綜合大樓歷時一年六個月,於2003年9月29日竣工,總建築面積5014.37平方米,總計投資600餘萬元。6個現代化的審判法庭,功能齊全,徹底改變了我院審判、辦公條件落後的局面。 2003年10月,根據最高法院和省委機構改革精神,法院再次進行機構改革。內設機構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工作局(下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辦公室、政工科、監察室、司法警察大隊,另設有西嶽、桃下、華山、孟塬、華西五個人民法庭。 法院成立五十多年來,在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院黨組帶領全體幹警立足改革和發展,突出重點抓審判,堅持不懈抓隊伍建設,精誠團結,銳意創新,與時俱進,全面加強立案、審判、監督和執行工作,各項審判職能進一步強化,法院改革逐步深入,審判質量和辦案效率穩步提高,物質裝備明顯改善,隊伍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為華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法院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副科級格)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科室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檔案、保密、機關安全等後勤管理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政工科(副科級格)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獎懲、教育工作;協助市委考察、任用、管理中層幹部;負責本院機構編制管理的協調及人事幹部管理工作;承辦法官等級評定、考核、評定等工作;負責本院綜合材料,編髮法院工作信息、簡報;承辦本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日常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妨礙社會管理秩序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及瀆職犯罪案件等刑事犯罪案件,搞好綜合治理。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房地產案件、其它不動產案件、損害賠償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人身權案件、涉軍案件;依法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一審的案件除外),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民事案件,本院院長指定的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及疑難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一審的契約糾紛、金融債券、票據案件、經濟損害賠償案件、企業破產案件、公示催告等民事案件;依法審理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一審後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 (六)立案庭(下設書記員管理室) 依法辦理刑事、民事、行政、各類強制執行等案件的立案審查和立案登記工作;作出對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審查意見;製作以院長名義提起再審的審判監督程式的裁定;辦理訴前保全案件的法律文書製作、送達及執行;負責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抗訴卷移送、上級法院調卷、司法統計、抗訴案件的發回登記及法律文書的移交管理工作;負責司法技術委託鑑定工作;負責本院書記員管理與考核;處理來信來訪。 (七)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和領導交辦的案件;負責結案、案件質量評查與分析、審判卷宗的登記歸檔工作。 (八)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行政案件,依法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九)執行工作局(正科級格,下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書;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執行一庭:負責執行局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其它綜合性事務工作;調查研究新類型執行案件和疑難執行案件;組織本院的統一執行行動;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負責本院的執行案件在立案庭登記立案前的審查工作;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或當事人、案外人直接向執行工作局提出的申請複議、執行異議的案件;辦理本院因特殊原因確需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提級執行的執行管轄案件;負責除執行二庭工作範圍之外的其它工作。 2、執行二庭:負責執行本院作為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書;協助本院各業務庭執行所有案件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 (十)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審判庭和執行工作局執行有關案件,維護機關秩序和安全,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法院派出機構5個: 西嶽人民法庭、桃下人民法庭、華山人民法庭、華西人民法庭、孟塬人民法庭。主要職責是: 依法審理有管轄權的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和院長指定的案件。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受外地法院委託的代詢、送達等司法協助事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黨的機構和紀檢機構按《黨章》和其它有關規定設定。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法院系統中央政法編制53名。其中院領導職數4名(院長1名,副院長3名),執行工作局領導職數2名(局長由一名副院長兼任),紀檢組長1名,辦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長職數各1名。

地理位置

地址:華岳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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