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縣民政局

(十五)負責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承擔自願受助的城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與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有獎募捐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機構簡介

芷江縣民政局於1949年10月,芷江縣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後即開始籌建,始設民教科,管理民政、文教事務,一直是縣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在歷年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縣民政局承擔了繁重而光榮的任務,為芷江的三個文明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經過多次調整民政局的職能已逐步完善,現民政局內設辦公室、優撫安置社救股、基政社區地名區劃股、社會福利社會事務股。下設二級機構: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副科級)、芷江侗族自治縣光榮福利院(副科級)、芷江侗族自治縣革命老根據地管理辦公室(副科級)、芷江侗族自治縣婚姻登記處、芷江侗族自治縣慈善辦、芷江侗族自治縣老齡工作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監管。
(三)負責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及本級光榮院建設;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救災捐贈; 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及低保資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調查核實,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計畫並受理分配醫療救助資金;負責主管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變更材料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一)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執行全省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縣級福利機構的認定申報工作;承擔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負責指導全縣福利院、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組織實施國家相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四)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對收養雙方的審查和發證工作。
(十五)負責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承擔自願受助的城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與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有獎募捐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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