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縣民宗局

2、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1、凡符合條件需要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當事人執戶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交書面申請。 1、當事人執戶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不能由別人代辦)。

機構簡介

芷江縣民宗局,全稱“芷江侗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中共芷江侗族自治縣委、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芷發正2001)17號)和《印發<關於芷江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芷發[2001]18號)精神,設定芷江侗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主管全縣民族和宗教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並提出我縣有關民族和宗教工作的任務和措施,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
(二)組織開展民族和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事務,促進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四)負責貫徹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組織“三自”(自辦、自養、自傳)政策,依法監管宗教活動場所,規範引導宗教活動,協調處理宗教活動中的重大事宜,維護宗教界的團結和穩定。
(五)調查分析我縣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和社會發展情況,協助制定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少數民族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關事務;開展少數民族扶貧開發工作,協調對口支援、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等各項工作,負責我縣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在國家有關政策指導下,協調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開展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和少數民族幹部工作;開展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工作。
(七)組織協調民族和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員和宗教團體來我縣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文秘、檔案、信訪、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和機關人事、勞動工資、國有資歷產和財務的管理,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員和宗教團體來芷學習、參觀、考察事宜,負責民族信息和民族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各類綜合調查、起草本局重要檔案,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二)民族事務股
負責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和更改,參與調解各類民族糾紛;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少數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少數民族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特殊問題,參與制定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對口支援、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等項工作;負責管理民族專項資金,開展扶貧開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工作,指導並負責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負責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組織的“三自”政策,規範引導宗教活動;依法監管縣內各宗教活動場所,負責各類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及其負責人的年檢工作,組織宗教界神職、教職人員的培訓學習,參與調解處理各類宗教糾紛;調查研究我縣宗教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關事務。

辦事制度

一、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份政策依據和辦事程式
(一)政策依據
1、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國家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號檔案《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2、國家民委民辦(政)函字(1990)106號檔案《關於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委〈關於民族成份幾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二)更改條件
1、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定的族稱作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2、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歲者不再更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民族成份。
7、已滿二十歲的公民,如果父母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成份,而本人民族成份與父母雙方不同的,可以申請隨父母一方更改民族成份。
(三)辦事程式
1、凡符合條件需要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當事人執戶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如果1985年2月以後常住戶口有變動的,還要取得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戶籍變動證明,證明應註明原戶口所在單位、鄉(鎮)、村(居委會)、組及其父母的姓名。
2、經辦人員查閱全縣少數民族人口檔案,並核查屬實後,發給《湖南省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份申請表》。如果需要進一步核實,經辦人員將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答覆。
3、申請人按《申請表》中的內容如實填寫基本情況,然後取得表中相關部門簽出的具體審查意見及其經辦人員的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4、到縣、市民族工作部門辦理初審和終審手續時,除執戶口薄和身份證原件外,還須留戶口薄和身份證複印件存檔。
5、《湖南省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份申請表》由省民委限額分配,申請表用完後,待省民委再分配來申請表後,才能辦理。
二、個人辦理民族成份證明的條件和辦事程式
(一)辦證條件
當事人必須是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少數民族人口檔案”中業已登記的少數民族公民。
(二)辦事程式
1、當事人執戶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不能由別人代辦)。申請二孩生育指標的,還必須由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在當事人申請報告上籤署審查意見並由經辦人親筆簽名和加蓋政府公章。1985年2月以後常住戶口有變動的,如婚遷、工作調動等,還須有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人事部門)的戶籍變動證明、證明其原戶口所在單位、鄉(鎮)、村(居委會)、組及其父母的姓名。
2、未能當即核實辦理的,經辦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民委系統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報帳程式
(一)按照省民委湘族通(2002)13號檔案和懷財預(2000)159號檔案規定,民委系統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行財政報帳制度,並嚴格加強管理。
(二)報帳條件與程式
1、市民委、市財政局的項目批准檔案下達後,項目執行單位先到縣民宗局財務室領取《民委系統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報帳資金彙編》。
2、項目執行單位先按“彙編”目錄要求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有關情況和數據。
3、項目規劃、設計(圖紙)、承包(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格的法定單位,並附有該單位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書複印件。
4、凡投資10000元以上的項目,其設計、承包(施工)單位的選定,必須先徵得縣民宗局同意。
5、凡是複印的資料,必須註明“與原件相同”字樣,由項目執行單位負責人親筆簽名和註明日期後,並加蓋項目執行單位公章。
6、所有報帳發票“品名”欄所填寫的內容和金額必須與申報項目的預算內容和金額相一致,並且必須是相應經營單位出具的正式發票,一切臨時性經營發票不能作為報帳發票。
7、報帳發票背面必須有項目執行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名,並加蓋項目執行單位公章。
8、縣民宗局收到項目執行單位提交的資金彙編後,派人進行實地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帳發票才能交局長審批。
9、報帳發票由民宗局局長簽字後,到縣財政局農財股填寫,“財政扶貧資金報帳單位”,由財政局局長復簽後方可報帳。
10、“目錄”所列資金必須裝訂成冊,交縣民宗局審核合格後存檔備查,凡不履行上述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拒絕簽字報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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