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負責組織對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定和認證。 第四條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實和資格證書制度。 第五條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應與興奮劑檢查管理部門簽署協定書並接受檢查監督。

1998年9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原國家體委發布的《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負責組織對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定和認證。國家體育總局的興奮劑檢查管理部門負責對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包括人員的挑選、培訓、考核、工作派遣、檢查監督等。
第三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興奮劑檢查工作。
第四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實和資格證書制度。取得資格證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業務培訓合格後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應與興奮劑檢查管理部門簽署協定書並接受檢查監督。
第六條 根據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分為三個等級:
取理取樣員經過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可以協助取樣員或檢查官從事檢查取樣工作;
取樣員應擔任助理取樣員二年以上,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工作成績良好,經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後可以獨立從事檢查取樣工作。
檢查官應擔任取樣員四年以上,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具備處理特殊、意外情況的能力,工作成績突出,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後可以獨立從事檢查取樣工作,根據具體情況有權指定任一運動員接受興奮劑檢查。
第七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書應每年組織考核認證一次,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工作資格。
第八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接受工作委派,每年承擔一定數量的興奮劑檢查任務;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興奮劑檢查取樣工作;
(三)揭發和檢舉興奮劑檢查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
(四)保守興奮劑檢查工作秘密;
(五)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檢查任務的禮品饋贈、宴請等;
(六)參加業務培訓。
第九條 建立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的獎懲制度。
對在工作中認真負責、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務以及能廉潔拒賄、堅決與弄虛作假行為作鬥爭的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對在工作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不遵守保密規定而造成取樣失誤或各種不良影響以及弄虛作假、受賄的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警告、取消其取樣員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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