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水利局

臨湘市水利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 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 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2、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制訂全市供水計畫、水量調配方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及其他水務方面規費征管;發布全市水資源信息,收集整理全市水文資料。
3、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
4、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強化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之間和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5、擬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指導本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
6、負責全市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負責審查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組織擬訂地方性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7、組織指導全市各類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河流、湖泊、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全市中、小型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
8、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城鄉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黃蓋湖、冶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9、指導全市鄉(鎮)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節水灌溉和農村飲水改水工作。
10、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訂水土保持工程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1、負責水利行業科教職教及專技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加強水利行業隊伍建設。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搞好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局黨委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的督辦和檢查;承辦文秘、文電、政務信息、保密、文書檔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機關衛生、女工及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2、計畫財務股
提出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制定水利物資供求計畫和年度投資計畫,負責水利綜合經營生產、基建統計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的財會、會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水利行業的固定資產;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水利計畫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協助局紀檢監察對局下屬單位財務進行監察審計。
3、政工股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培訓及專技人員職稱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水利科技資料管理水利學會工作,做好乾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4、水政水資源股
負責宣傳貫徹水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制訂並監督實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協調邊界水事糾紛,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及行業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水可證制度,發布水資源信息,指導全市水文工作;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的水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泊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管理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及城市供水工作。
5、水利建設管理股
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水庫、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的治理和開發;負責制訂本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實施辦法,指導全市水利改革工作;負責本市山丘區水利工程(灌溉工程、農村人飲工程、鄉鎮供水工程、小水電工程等)的建設管理及年度計畫的初步方案制訂;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對大中型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負責全市水利工作質量檢查、監督;承辦岳陽市水務局建設與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委託辦理的有關工作。
6、紀檢監察室按章程設定與政工股合署辦公。
二級機構
1、臨湘市水政監察大隊,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全市水法律、法規的宣傳;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和水文、水保、防洪設施,維護全市水事正常秩序;負責對全市水事活動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調處水事糾紛;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水行政許可和水行政審批;負責對水資源、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以及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治理;制定水資源、水土保持、河道等各項規劃;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負責承辦水行政複議、應訴、理賠等工作的具體事務;負責全市水政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任免。
2、臨湘市水政水資源管理站,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全市水法律、法規和水利政策的宣傳、貫徹、實施;負責全市建設項目水資源的評價和論證;對全市取水戶依法進行取水許可登記、審批、發證並年審;負責對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全市水事違法案件,調處水事糾紛,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做好全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制定全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綜合規劃、水的中長期供求計畫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劃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污染防治區;負責水資源的動態和水環境監測,發布水資源公報,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限制排污總量,制定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規劃,查處重大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事故;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承辦水行政複議、應訴、理賠等工作的具體事務;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任免。
3、臨湘市水利工程管理站,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擬定、實施全市範圍內水利工程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堤防工程、機電排灌工程、山塘水庫工程、人畜飲水工程、水利滅螺工程等規劃和實施;負責全市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灘地等水域及其岸線建設工作的規劃和實施。
4、臨湘市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全市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審批、許可、發證,並監督實施,做好許可證的年度審驗;負責全市水土資源的調查評價,制定本市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調處水土保持糾紛。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對水土流失監測,發布水土保持監測、預防、治理公報;負責水土保持規費的徵收;負責劃分水土保持監督區、預防區、水土流失治理區;承辦水土保持行政應訴、複議、理賠;負責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考核、任免。
5、臨湘市河道管理站,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全市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管理和保護河道範圍內的水文、水利工程、防洪設施;負責河道的檢查和監理,查處河道違法案件,調處河道糾紛;負責河道範圍內生產作業、河建工程的審批、許可、發證並年審;負責對涉河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防洪影響評估;負責河道整治的規劃、設計和治理;負責河道環境監測;負責制定河道清障計畫,做好汛期河道的清障、掃障工作;負責徵收河道規費;負責河道監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任免;負責河道行政應訴、複議、理賠。
6、臨湘市防訊抗旱辦公室,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協調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抗旱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預報;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抗旱工程的運行安全;負責組織實施水毀工程修復、抗旱工程建設及抗旱物資儲備等;負責抗旱經費的項目安排。協調安排抗旱工程建設、修復水毀工程、抗旱資金和物資。
7、臨湘市忠防水庫管理所,為純公益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轄區內水利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水庫樞紐工程及灌區工程與附屬物的維修、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防洪、抗旱、發電、城市供水工作;負責庫區水土保持、養殖、水域管理工作;負責本灌區內的農業灌溉;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8、臨湘市水利勘測設計院,為純公益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全市範圍內水利工程規劃、水資源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工作;負責資質許可範圍內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諮詢、工程造價及預算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招標檔案編制;參與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參與全市水利工程設計的行業管理工作;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9、臨湘市江堤管理委員會,為純公益類副科級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38.5公里長江大堤和11公里冶湖撇洪渠維修管養;負責轄區內水利法規、政策貫徹實施;制訂長江大堤和冶湖撇洪渠的工程計畫方案;負責長江大堤、冶湖撇洪渠的抗洪搶險及技術指導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10、臨湘市龍源水庫管理所,為純公益類副科級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轄區內水利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水庫樞紐工程及灌區工程與附屬物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防汛抗旱工作;負責臨湘市城區及長嶺煉油廠、羊樓司地區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的供給和本灌區內的農業灌溉;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11、臨湘市鐵山咀電排站,為純公益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黃蓋湖地區(湘、鄂兩省)防洪、排澇、抗旱工作;負責涵閘、泵站工程的維護管理,設備更新改造,技術服務及工程項目上報工作;負責工程防洪搶險及器材物資的調撥、管理;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12、臨湘市團灣水庫管理所,為純公益類事業單位。 職能職責:負責轄區內水利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水庫樞紐工程及灌區工程與附屬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防洪、抗旱、發電、農業灌溉及城市供水工作;負責庫區水土保持、養殖、水域管理工作;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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