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分類學

1905年美國芝加哥市制定了實施職位分類的計畫,1912年在文宮中實行這個制度。 1923年,美國聯邦政府提出了第一個職位分類法案,並經國會通過付諸實施。 194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新的職位分類法,把所有的事務官的職位歸併為兩大類。

職位分類學的發展

職位分類是人事行政工作的起點,也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基礎。職位分類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兩漢時的察舉制,魏晉南北朝時的九晶中正制就是把當時官吏按職位的高低評定為九個等級。從隋唐開始至晚清的科舉制,通過童生試、鄉試、會試、殿試、朝試等分級分類選拔人才定職用人。近代行政職位的分類是美國1853年首創,1883年美國彭德爾頓對文官進行了改革、確立考試擇優錄用文職人員和職位常任的文官制度。於是職位分類觀念、職位分類方法逐漸在美國產生。1905年美國芝加哥市制定了實施職位分類的計畫,1912年在文宮中實行這個制度。1923年,美國聯邦政府提出了第一個職位分類法案,並經國會通過付諸實施。194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新的職位分類法,把所有的事務官的職位歸併為兩大類。職位分類在美國實行後,加拿大。法國、英國、日本及其他許多國家也相繼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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