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觀念探微

內容介紹

現代西方已有許多現成且較完善的法律理論傳入中國,是否還有必要對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進行發掘?為何“道”作為中國傳統中最崇高的哲學概念,今日卻似不太受法學界重視?是“道”本身有問題還是其真義被歷史遮蔽?在多元、無根、浮躁之時代,現代轉型期的中國文化(及其法律精神)面對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面對著傳統、外來諸文化間存在 “目的”或“方法”的某種含混不清,亟需尋找某些啟示。而從《老子》中或能尋到這種啟示,以便現實中各種價值(及其法律價值)產生衝突時,能夠有一種確定的“法觀念最高基準”為其提供方向、坐標或評價標準——這是本文的線索、緣起和論題。本書試圖從《老子》中探索傳統經典的合理核心向現代轉化的一種路徑。
通過對《老子》中的“中國的自然法”的發掘或開啟,本書提出了一些現代法律觀念中沒有的新觀念、新原則,並重新審視了一些已有的現代觀念和原則的理由、意義和價值。本文甚至提出一條寫入憲法的文字,以期能夠回歸老子自然法所表達的自然、自在、自由之真精神。

作者介紹

費小兵,重慶市北碚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師,四川大學在職博士後。研究方向,法理學。全國外國法制史理事。

作品目錄

前言
導論
一、緣起:從《老子》中開啟中國自然法
(一)在價值多元中探尋評價基準
(二)翻譯西方“Natural Law”的“性法”與“自然法”
(三)與西方“Natural Law”的比較中證立“中國自然法”
二、文獻綜述
(一)概覽老學界《老子》研究
(二)概覽法哲學界《老子》研究
三、研究對象、版本與方法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版本:楚簡本結合帛書本的《老子》批判性版本
(三)研究方法:以符號學為基礎的綜合方法
四、凡例
第一章“道”——中國自然法
一、禮崩樂壞與絕偽棄慮
(一)禮崩樂壞與道術分裂
(二)棄絕妄偽與繼承回歸
二、入靜與直觀
(一)實踐方法:入靜
(二)思維方法:直觀
(三)略覽老子與費希特的“直觀”
三、法自然與自然法
(一)直觀方法下的“道”
(二)“道”如何法自然
(三)“意素”比較:“道”與“邏各斯”思維下的“自然法”
四、小結:“道”是“中國自然法”
(一)“道”是直觀與邏輯統一的“自然法”
(二)從傳統遮蔽中去蔽
(三)“道”是真正的“自然法”
第二章“德”——“中國自然法”基準下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
一、向“道”返回形成的德性等級
(一)向“道”返回的方法:五種無為
(二)五層德性形成的坐標
二、五層德性與“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之重合
(一)法的價值追求:向“道”返本
(二)“返本”的前提:人之“本性”
(三)倒金字塔:五層德性與廣義之法之重合
(四)廣義之法與“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之重合
(五)小結:“德”在“道”的基準下可建立古代“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
三、《老子》對現代“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的啟迪
(一)以符號學為方法:古今“目的價值”的“意素”對比
(二)通過“意素核”中轉:呈現現代 “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
(三)現代“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是法治的整體目的
四、小結:在“道”的基準下可呈現現代“法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
第三章“法”——以“目的價值等級體系”為坐標
一、引子:從形而上的“道”到形而下的“法”
二、“目的價值等級體系”坐標中的法及其現代闡釋
(一)與道立約:VS社會契約
(二)食稅合道:政治存亡之基石
(三)刑殺不用:死刑存廢中西之爭
(四)小邦寡民:地方自治與理想圖景
(五)大國宜為下:新國際準則
三、小結:“中國自然法”通過“目的價值等級體系”而指導實在法
第四章結語
一、“中國自然法”及其“目的價值等級體系”可作為解決法律價值衝突的坐標
(一)前提:通過孔、老對比而凸顯《老子》特點
(二)兼容儒佛的中國之“道” 概述
(三)小結:“中國自然法”基準下的“目的價值等級體系”是實在法的標準
二、通過“道”思維創新法學方法
(一) 關注直觀與邏輯統一的法律思維
(二) 創新哲學與社會學結合的研究方法
(三) 向“上德”升華與法學多元學派的辯證統一
(四) 對三個當代法律原則的補充論證
(五)小結:“道”思維的運用在當今可創新法學方法
附錄:《〈老子〉批判性版本》的內容——基於楚簡本與帛書本的結合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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