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U.S. U.S. 663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禁止聯邦國會或是任何一州根據公民納稅與否來限制其選舉權。修正案由聯邦國會於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獲得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的出現主要是針對南方各州的人頭稅。重建時期結束後,南方很多州為了避免獲得解放的黑人投票,制訂了相應的人頭稅法律,規定未繳稅(繳清)人口稅的美國公民無投票權。聯邦最高法院也在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訴蘇特里斯案302U.S.277(1937)中判決各州要求繳納人頭稅方可參加州選舉的法律並不違反憲法。等到修正案通過時,仍然有5個州保有人頭稅:維吉尼亞州、阿拉巴馬州、德克薩斯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無論是在聯邦還是其他選舉中,都不得因人頭稅問題而限制公民投票權。不過其中並未明確規定人頭稅違憲,事實上一直到1966年的哈伯訴維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383U.S.663(1966)中,聯邦最高法院才以6比3的投票結果裁決州選舉人頭權違反了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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