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

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

《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是一種統稱,包含2013年75家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審議並通過的《網際網路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和《網際網路金融自律公約》,2015年先後出台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等系列法律法規。

簡介

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是一種統稱,包含2013年75家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審議並通過的《網際網路金融專業委員會章程》和《網際網路金融自律公約》,2015年先後出台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等系列法律法規。

《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範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意味著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範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誌著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範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印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辦法》首先對網際網路保險進行了定義,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台、第三方網路平台等訂立保險契約、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辦法》放寬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區域。明確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上述四類險種主要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這個監管細則出台之後對大型保險公司更有利,因為這些保險公司機構很全。”一位保險企業內部人士表示。
此外,《辦法》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7月31日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顯示,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當前業內大多數P2P平台都採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進行託管,直接通過第三方支付內部的體系對資金進行劃撥。而此次《徵求意見稿》顯示,P2P的資金存管只能是在銀行完成。雖然之前有P2P平台選擇銀行合作進行資金託管,但是進展緩慢且效率低,同時在成本上也相對的較高。
所以,P2P託管業務由銀行開展的措施執行,對於P2P平台而言,在資質、渠道資源、盈利能力等方面門檻將會大大提高,成本承受力受到挑戰。P2P行業也將會面臨洗牌,小規模的P2P平台將面臨巨大壓力,實力強以及具有國資背景的P2P平台前景將更樂觀。
“如果這份意見稿最終通過,今後第三方支付很多業務可能都開展不了。”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一位資深人士向筆者表示:“我的很多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工作的朋友都在發類似的牢騷。
事實上,近幾年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為P2P企業提供專業的資金託管,並將其視為發展的重點。而徵求意見稿是要網際網路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共三十三條,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受理與管轄進行了規定。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包括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契約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
對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況作出規定。規定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明確了民間借貸契約的效力。規定了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契約的生效要件;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契約,只要不違反契約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契約的效力;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契約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契約並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契約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契約的效力。
對網際網路借貸平台的責任承擔進行了規定。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關於民間借貸契約無效的認定問題。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契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加大對虛假民事訴訟的預防和打擊。具體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髮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複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12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2日前提出意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指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我國信貸體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貸資源配置不平衡,針對小微企業、“三農”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務還存在短板。制定本條例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礎,也有利於規範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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