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於2011年10月29日由綏化市人民政府以綏政發〔2011〕76號印發。該《規定》共30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30日綏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通知》(綏政發〔2008〕46號)予以廢止。

綏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綏政發〔201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綏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綏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列入《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又稱醫療垃圾。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發改委、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堅持服務收費、不服務不收費的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嚴格遵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持《收費許可證》收費。
第六條 全市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將醫療廢物統一移交給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進行集中處理。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明確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並建立登記制度。
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能、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兩次以上健康檢查。
第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必須依照規定,向市環保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活動。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 
第十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使用專用包裝物、周轉箱、容器、警示標識、標籤等,需遵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遠離水源保護區、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採取防滲漏、防蚊蠅、防鼠、防蟑螂、防盜竊以及防止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及時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分別放置於加貼有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有關說明的小標籤的包裝物、容器內。病原體培養基、病原體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先行就地消毒後,再進行包裝。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包裝後應當臨時貯存在規定的暫存間內,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天。專用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專用清洗場所進行消毒和清潔。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定的暫存間內收運醫療廢物。醫院應當每天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每兩天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定的暫存間內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必須作好交接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收集時間、去向、經辦人。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將暫存間的醫療廢物移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轉運時,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移出地環保部門申報轉移計畫,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批准後方可轉移,同時做好醫療廢物轉移交接記錄。交接記錄保存3年,轉移聯單保存5年。
第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遵守國家有關危險物運送管理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警示標識、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全全,不得丟棄、漏撒醫療廢物。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消毒和清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定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定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並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保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轉,並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控裝置,確保監控裝置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於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將前半年的檢測、評價結果向當地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台賬,並按照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照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規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規定的設備、運送工具和物品。
第二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職責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和損傷性的醫療廢物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30日綏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通知》(綏政發〔2008〕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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