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稅收管理集權與分權的關係。

簡介

稅收管理體制:一個國家稅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以及稅收管理的實現和稅款的征解入庫等,都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協同活動才能順利完成。同時,各級政府在執行各自的國家職能任務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起一套稅收立法、執法以及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的行政規範,以調動各方面共同搞好徵收管理,完成稅收任務的積極性,並使各級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財務,以保證其職能任務的實現。這種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行政規範,就是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體制確立的原則,指導著稅收管理體制的建立;財政體制中關於分級財政的體系,決定著稅收收入使用管理許可權在相應各級財政中的劃分。同時,財政管理體制的內容與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又是互為滲透,不可分割的。我國稅收管理體制只限於對稅收立法和執法許可權在各級立法、執法機構之間的劃分作出規定,而不包括稅收收入在各級政府之間劃分使用的問題。

內容

稅收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

1、稅法的制定權。

2、稅法內容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法實施細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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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權。

4、減稅免稅的審批確定權。

5、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

類型

各國對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大體分為三種類型

1、分稅制型。如美國的稅收,分別由聯邦和州的立法機構立法,並分別設立國稅局和地方稅局徵收管理中央稅地方稅

2、中央立法集權型。如日本的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中央稅立法,由大藏省制定稅法草案,經內閣討論呈報國會審議批准後實施。地方稅由自治省制定稅法報內閣討論後,經國會審批形成中央法律,地方政府據以形成條例後實施。

3、中央立法、地方管理型。如法國稅收立法權在中央,稅種的確定與開徵,認定納稅人以及如何分配等,均由國家統一規定。財政部制定具體的稅收條例、法令。地方政府按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法令執行,只享有適度的機動權力,如確定地方稅收的稅率,對納稅人採取某些減稅免稅措施等。

中國稅收管理體制

中國的稅收管理體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稅法統一,稅權集中,在中央統一領導下,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管理權,以便因地制宜地處理稅收問題。實行分級管理,把稅收管理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調動全國各方面的積極性。從總體上說,稅法的制定、稅種的開徵和停徵、稅目稅率的調整等權力集中在中央;減稅免稅審批權分別由中央、地方掌握;徵收管理等事宜,由地方因地制宜自行處理。稅收管理許可權集中和下放的程度,根據不同稅種的特點和國家在不同時期的政策要求而不盡相同。有時中央集權多一些,有時賦予地方較大的許可權。如農業稅,由於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複雜,給予地方政府以較大的機動權力。而對關稅則實行較為嚴格的集中管理,機構也實行垂直領導,地方權力較小。

中國稅收許可權劃分

一、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

(一)立法權的劃分

稅收立法的概念:稅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變更和終止調整稅收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活動。我國稅收立法應兼顧以下原則:需要和可能、確保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的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促進競爭、提高效率的原則以及簡便易行的原則。

在稅收立法和稅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國一直強調稅權集中,稅政統一。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政府,在不與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和規章。

稅收法律的制定要經過提出立法議案、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四道程式,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要經過規劃、起草、審定和發布四道程式。上述程式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

(二)稅收執法權的劃分

目前我國稅收執法機構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

財政部是國務院主管財務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巨觀調控部門。該部主要職責與稅收直接相關的內容包括:擬定、執行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和其它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提出稅收立法計畫,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畫;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定、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定、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家的最高稅務機構。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部級直屬機構,其職責如下:擬定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參與研究巨觀稅收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劃分;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稅收巨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改革;制定稅收征管制度;監督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組織實施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的徵收管理;編制稅收計畫;對稅法執行過程中,總的征管問題和一般性稅收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有關減免稅事宜。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和協定。辦理進出口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和出口退稅業務。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海關總署是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是主管全國海關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該署的主要職責之一是,研究擬訂關稅徵收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徵收管理,依法執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海關係統實行垂直領導體制。海關總署下設廣東分署、24個局級海關、17個副局級海關和300多個處級以下海關,分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科技、文化交流和發展旅遊事業需要,海關機構的設定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一般設在對外開放口岸和貨物進出口、人員進出境業務比較集中的地點。

國務院關稅則委員會是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定調整關稅稅率;關稅年度暫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特別關稅(包括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稅率和修訂關稅稅則稅目、稅號的方案;審議上報國務院的重大關稅政策和對外關稅談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方針、政策和原則,並審議其修訂方案。

二、稅收徵收管理範圍的劃分

目前,中國的稅收分別由稅務、財政、海關等系統負責徵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金融、保險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中按照提高3%稅率徵收的部分,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了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征某些稅收。

在大部分地區,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契稅,耕地占用稅,現由地方財政部門徵收和管理。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目前中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國內消費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國內增值稅: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和金融保險業提高3%稅率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部分,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外資銀行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的88%歸中央政府,其餘12%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三、稅務機構的設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的機構設定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設有一名正局長和4名副局長,都由國務院任命,另有總經濟師和總會計師一名,局內共有14個職能部門,每個部門下設若干個處室:

辦公廳:下設局長秘書處、綜合調研處、督察處、辦公室、新聞處和財務處;政策法規司:下設綜合處、稅制改革處、法制處和複議應訴處;流轉稅管理司:下設綜合處、增值稅處、消費稅處和營業稅處;所得稅管理司:下設綜合制度處、中央企業所得稅處、地方企業所得稅處和個人所得稅處;地方稅務司:下設綜合處、地方稅一處、地方稅二處和地方稅三處;農業稅徵收管理局下設綜合處、農稅一處和農稅二處;國際稅務司(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下設綜合稅政處、征管處、反避稅工作處、石油稅收管理處、國際稅收協定處、外事處和對外合作項目處;進出口稅收管理司:下設綜合處、進口稅收管理處和出口稅收管理處;徵收管理司:下設綜合制度處、稅收宣傳處、發票管理處和個體集貿市場稅收管理處登記處;稽查局:下設綜合處、制度處、稽查一處和稽查二處;財務管理司:下設經費處、基建處和裝備處;計畫統計司:下設制度綜合處、計畫處、統計處和巨觀分析處;人事司:下設綜合處、機關人事處、系統人事處、調配處和基層工作處;監察局(監察部派駐機構):下設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和信訪審理室。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設有教育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中國稅務雜誌社、中國稅務報社、中國稅務出版社、揚州培訓中心和長春稅務學院等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級和省級以下稅務機構

根據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需要,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

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機構、編制、幹部、經費的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國家稅務局系統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國家稅務局,縣、縣級市、旗國家稅務局,徵收分局、稅務所是縣級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區劃、經濟區劃和行業設定,後者一般按照經濟區劃和行政區劃設定。

省級國家稅務局是國家稅務總局直屬的正廳級行政機構,是本地區主管國家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局長、副局長均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任命。局內行政處室不超過12個,主要有辦公室、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計畫財務處、徵收管理處、人事處、監察處、政策法規處等。各局均設稽查局,為直屬機構;並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設定直屬徵收、涉外稅收、進出口稅收管理等機構,為直屬機構。

地方稅務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地方稅務局,縣、縣級市、旗地方稅務局,徵收分局、稅務所。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區(市)縣(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均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

省級地方稅務局是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主管本地區地方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一般是正廳級行政機構,實行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局內行政處室主要有辦公室、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計畫財務處、徵收管理處、人事處、監察處、涉外稅收管理處等。

國家稅務總局對省級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組織經驗交流等。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局長人選由地方政府徵求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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