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

租庸調

租庸調,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基礎是均田制,後因土地兼併日益加劇、大量的自耕農破產逃亡、或者淪為地主佃戶,均田制逐漸瀕於崩潰,租庸調法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基本信息

簡介

租庸調租庸調
唐代前期的賦稅制度。規定課戶每丁納租粟二石。調隨鄉土所產交綾(或絹、絁)二丈,如納布為二丈五尺,輸綾、絹、絁者納綿三兩,輸布者納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以納絹、布代力役),每日折絹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十五天免調,三十天則租調俱免,正役和加役不得超過五十天。租調徵收時,據收成好壞,定減免辦法。五品以上官員及皇室、外戚等俱可按規定免賦役。租庸調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多少,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絹粟。租庸調製必須配合以均田制的施行才能實行,客觀上需有安定的政治環境及健全的戶籍制度才能準確按丁授田及徵收賦稅。租庸調項目分明,官吏無從作弊,此外百姓所交納的都是本身已有的,如粟出自口分田,布帛出自永業田,故不需改售農作物為貨幣的納稅,避免了因物價升降帶來的影響。租庸調的稅率也較前代輕,在租庸調實施期間,由於民戶是固定於均田之上,政府有完整的戶籍記錄,故政府的稅收實較穩定。租庸調和均田制的破壞是相關聯的,連續九年的安史之亂,更有力的衝擊了租庸調製,激化了土地變異和人口流移,租庸調的根本精神已經無法適應變動的社會,建中元年(780)隨著兩稅法的實行,租庸調正式廢止。

歷史沿革

中國唐代前期所實行的賦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礎上﹐制訂了租庸調賦稅制。唐初均田制規定﹕中男(年16~20歲)﹑丁男(年21~59歲)受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20畝為永業)﹔老男﹑篤疾﹑廢疾者40畝﹐寡妻妾30畝﹐道士30畝﹐女冠20畝﹔官員受田有永業﹑職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國公至五品官員﹐永業田從100頃至5頃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鄉分配。在此基礎上規定租庸調的征課標準為﹕租﹐每丁納粟二石﹐嶺南諸州納米(上戶1.2石﹐次戶8斗﹐下戶6斗)﹔調﹐每戶每年交絹二丈﹐綿三兩﹐產布之鄉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為官府服役20天﹐遇閏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調﹐加役30日者租調皆免﹔但連正役不得超過50日。不親自服役者﹐可納絹代役﹐每日絹三尺。貴族免役。
租庸調製的特點是﹕稅制的基礎為均田制﹐課稅以人丁為本﹐按丁受田﹐按田徵稅。基本精神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代租庸調製度﹐不因增加生產而增稅﹐也不因怠耕而減其租﹐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不因勤勞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減其庸﹐有利於農民附著土地﹐也有利於調動生產積極性。唐代陸贄認為﹕此法:“其取法遠﹐其斂財均﹐其域人固”(《新唐書.食貨志》)。後因戶籍不常清理﹐人口變動得不到及時調整﹐土地買賣兼併﹐加上安史之亂以後﹐局勢動盪﹐民戶棄地逃亡﹐唐社會經濟遭到破壞﹐財政制度混亂﹐到代宗大曆年間(766~779)均田制已無法繼續實行。租庸調製失去存在基礎﹐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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