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第20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安全,又要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第三條 科學技術保密應當突出重點,確保重要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寬一般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交流與套用。

第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是科技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依靠廣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按照職責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管理本地區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按照職責管理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七條 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應當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範圍:
(一)削弱國家的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影響我國技術在國際上的先進程度;
(三)失去我國技術的獨有性;
(四)影響技術的國際競爭能力;
(五)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係。

第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
(一)絕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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