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採購人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的,應將查證結果書面告知投訴單位。 六、投訴管理(一)省財政廳對受理的投訴,應及時登記、建檔。 (三)對重大投訴事項,應協調有關部門參與調查。

基本信息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健全和完善制度,切實維護採購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政府採購的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二、投訴範圍
(一)省政府採購中心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發出的中標價格超過單位採購項目預算或超過市場價,未經採購人確認的;
(二)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影響評標公平公正的;
(三)發現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有串標、圍標,虛價投標等違規行為的;
(四)中標後,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與採購人簽訂供貨契約的;
(五)供應商未按照契約約定及時供貨,或變相調換不同規格產品(不含同品牌升級換代的產品)進行替代的;
(六)供應商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售後服務承諾的;
(七)省政府採購中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投訴方式及要求
(一)採購人認為在採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和交付使用過程中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七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投訴。
(二)採購人投訴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傳真等進行投訴。
(三)採購人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聯繫人等;
2、該投訴項目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名稱、招標文書編號(採購計畫批覆號)等;
3、具體投訴事項以及有關證明材料;
4、投訴書應當署名,並加蓋公章。
四、投訴受理
(一)省財政廳在收到完整投訴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範圍及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範圍及條件的投訴,省財政廳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單位傳送投訴書複印件並進行調查、取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三)被投訴人及與投訴事項有關單位應當在收到投訴書複印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財政廳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四)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投訴人在規定時間不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且未向省財政廳說明理由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五、投訴處理
(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二)對投訴事項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的,應將查證結果書面告知投訴單位。
(四)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對省政府採購中心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發出的中標價格超過單位採購預算或高於市場詢價,未經採購人確認的,由省財政廳以書面形式通知省政府採購中心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立即糾正,但一個契約包中其他未超預算的採購項目可以執行。如超預算是由於單位編報計畫價偏低造成的,協調採購人調整採購計畫價格,確認中標人。
2、對評審專家評標過程的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部、監察部頒發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有關規定處理,並對違規的專家進行登記備案、列入不良記錄。
3、對供應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與採購人簽訂契約的,取消供應商中標資格,同時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對違規的供應商進行登記備案,列入不良記錄。
4、對供應商未能按照契約約定及時供貨的,除由投訴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解決外,對違法違規的供應商進行登記備案,列入不良記錄。
5、對供應商未按契約約定履行售後服務的,由省財政廳責成供應商立即糾正。拒不履行的,停止該供應商1~2年內參加福建省內政府採購活動資格。
6、供應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
1、經省財政廳協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到解決的;
2、投訴人自願放棄投訴的;
3、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
4、有其他終結情形的。
六、投訴管理
(一)省財政廳對受理的投訴,應及時登記、建檔。
(二)對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知情人應負保密責任。
(三)對重大投訴事項,應協調有關部門參與調查。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辦。
 七、本《福建省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採購人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自發出之日起實施,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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