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協定公證

一、辦理監護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係的證明。

監護協定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受託監護人與監護人之間就履行監護職責所簽訂協定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2、3款,第17條第1款對監護人的範圍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辦理監護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係的證明。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證明;

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健康、財產等情況);

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

監護協定草稿;

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辦理監護協定,應注意的問題:

辦理監護協定公證可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協定簽訂地公證處申請。

當事人申辦監護協定公證,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監護人要具有監護資格和監護能力。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監護協定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三、監護協定應具備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託監護人、委託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被監護人需要監護的原因;

受託監護人的能力;

受託監護人的意思表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監護的意思表示;受託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關係的解除與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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