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權利法案

《病人權利法案》,1973年由美國醫院聯合會通過,旨在明確病人應有的權利,並保證病人行施自己權利時有法可援。是保障人的正當權利的重要文獻,可為世界各國病人權利的確定提供借鑑。

美國《病人權利法案》指出,當你是個病人,你有下列的權利:
一、你有權利接受妥善而有尊嚴的治療。
二、你有權利要求自己或你的親友能得到:(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方式及預後的情況。你也有權利知道為你醫療的人員名字。
三、你有權利在任何醫療開始前,了解並決定是否簽寫「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除了緊急處理外,一般同意書的內容應包括以淺顯易懂的文句介紹醫療程式的本質、預期的危險性及益處、不同意時的後果、有無其它可選擇的醫療方式、且同意是你「自願」的。
四、你有權利拒絕治療(refusal to treatment)。
五、你有權利保持你的「隱私」(PRIVACY)。
六、你有權利使你的溝通及紀錄保持「機密」。
七、你有權利要求醫院在能力範圍內對你所要求的服務做出合理的回響。而醫院在緊急時,必須提供評估,服務及轉診。在情況允許下,轉診之前,你有權利得到你全部的病歷資料及解釋。
八、你有權利獲知醫院之間的關係及治療你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料。
九、你有權利被告知,你被進行人體試驗或臨床研究;且你有權利拒絕。
十、你有權利要求合理的持續照顧(cotinuity of care)。
十一、你有權利知道你的賬單,並檢查內容或要求院方解釋。
十二、你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行為規範。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你可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附:醫學倫理理法則:自主(Autonomy)、幫助(Beneficence)、無害(No-maleficence)及正義(Justice)。
一、自主原則 當你有決定的能力(decisional capability)時,你有權利自我決定及規劃生涯。並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即使在瀕死之前、或意識不清時,你的代理人有權決定你的治療,或以你的遺囑(Living Will)來表明你的決定。
二、幫助原則 醫療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保持生命(Preserving Life),恢復健康(Restoring Health),減少痛苦(Relieving Sufering)和恢復及維持功能(Restoring or Maintaining Function)。醫療人員有義務協助病人獲得依自己的選擇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處。不過在緊急狀況,醫療人員有權利去做無害的治療。
三、無害原則 此原則的精神在於不要傷害、防止傷害以及除去傷害。也就是在醫療過程中,你不應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傷害,尤其是因醫療人員的疏忽及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這是在美國最常見的醫療糾紛。
四、正義原則 在一定醫療資源下,每一個病人都有權利獲得適當的治療(Optimal care);醫療資源的分配要合理且依據醫療上的需要。病人的社會地位,給付能力以及社會價值不能做為分配醫療資源的考慮依據。醫療人員的責任就是為病人的好處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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