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陽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區、市、縣黨委、政府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調查研究我縣宗教現狀,掌握動態,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當好縣委、縣人民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3、草擬我縣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4、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5、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我縣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邪教。
6、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積極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全縣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7、指導宗教場管理組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身特點獨立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場所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培訓班;審批有關宗教事務,審查涉及宗教問題的文章、書刊、音像製品和出版物,辦理宗教場所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8、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9、指導鄉鎮宗教方面的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10、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況,支持、幫助宗教界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宗教方面對外的友好交往活動,做好宗教涉外事務,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縣進行的滲透。
11、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26號《宗教事務條例》
四、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材料
(一)、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
2、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
3、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其他合格人員;
4、有一定數量的信教民眾;
5、有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管理規章;
6、有合法的經濟來源。
(二)、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提供的材料
1、堂點處所名稱、房產證、協定書及有關證件、歷史沿革材料;
2、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書;
3、有關宗教團體意見(三自愛國運動會);
4、街委意見;
5、鎮政府意見;
6、執事會成員名單:產持、副主持、會計、出納、講道員等;
7、活動場所教職人員名單(證件認定);
8、負責人有關證件(戶口、培訓證書、身份證);
9、信教民眾花名冊;
10、管理規章制度;
11、合法的經濟來源情況說明。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