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典賣

田宅典賣

田宅典賣是中國古代常見的民事活動。隨土地私有而出現,在宋代,田宅典賣制度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並且宋代作出的規定也是諸代規定中的典範。

產生髮展‍

元代賣田契元代賣田契
田宅典賣是中國古代常見的民事活動。隨土地私有而出現。中國歷史上土地私化有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井田制崩壞的戰國時代到三國;第二階段是從均田制崩壞的唐中期到清。在此期間,田宅典賣制度隨之不斷發展完善,在宋代,田宅典賣制度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並且宋代作出的規定也是諸代規定中的典範。

制度內容

先問親鄰

指田宅出典、出賣人的親戚和鄰居享有優先購買權。 出典或出賣人需先向親鄰詢問購買意向,才能對外典賣。對於親鄰的範圍,亦有詳實規定。宋太祖時對鄰規定,分為四鄰,東、南為上鄰,西、北為下鄰,“上鄰不買,遞問次鄰,四鄰俱不受,乃外招錢主”‍。哲宗時對親規定,需為五服之內。寧宗時則合併親鄰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兩個必要條件,“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數”‍。

印契稅契

‍指田宅典賣契約須經官府加蓋官印,並繳納契稅錢。‍

讓割賦稅

指典賣後田宅需從原業主的賦稅冊上刪除,重新寫入典權或買受人的賦稅冊。

原主離業

指田宅典賣後原業主必須離業,即不能成為典權或買受人的佃客。此做法原因一為防止自耕農數量減少,二為防止當事人權利重疊產生複雜糾紛。‍

特點

田宅典賣包括田宅的出典和田宅的出賣兩方面。其特點為1、典權與契約之債不分,都適用相同規則。2、若將出典的田宅進行買賣,典權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優於親鄰。民間稱為“斷骨賣”。3、在制度規定上,兩者唯一的不同在於:若買受人戶絕,則田宅直接沒官;而若典權人戶絕,出典人則可在典限外加半年的時間裡回贖,否則同樣沒官。

評價

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交易活動普遍契約化,契約已成為宋代日常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兩宋的契約制度也因之而成熟完善起來。中國古代的契約要件格式,至此基本定型。‍由於往後幾代的商品經濟水平都未能超越宋代,所以在田宅典賣契約制度上也未有能突破宋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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