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

為了規範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

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銷售區域,經營規模等達不到食品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經營店包括小餐飲、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在三十平方米以下、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食品小銷售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下、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監督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排水、排污等設施;通過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者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和城鎮市容環境衛生以及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經營區域、時段,供小攤點經營,並向社會公布。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小攤點經營活動區域。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小攤點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引導集中連片經營。
第五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積極引導、自願加入的原則,吸收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經營者加入協會,指導其依法生產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食品小作坊實行食品生產登記證管理,食品小經營店實行食品經營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登記卡管理。
食品生產登記證、食品經營登記證和登記卡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登記卡也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派出機構核發。
食品生產登記證和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三年,登記卡有效期一年。核發登記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申請人信息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前款所稱的申請人信息包括: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名稱、負責人或者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民族、住址、聯繫電話等。登記事項包括: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地址、小攤點的經營時間和地點、從業人員信息等。
登記證(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辦理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合格證明;
(五)生產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食品小作坊申請者還需提交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及原輔料、食品添加劑清單。
小攤點申請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項材料。在固定市場以外經營的小攤點,還需提交城市執法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攤點位置準許使用證明材料。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登記證(卡);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小攤點申請者提交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發放登記卡。
第十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出登記證(卡)載明的生產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經營等場所,具有與食品貯存條件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保持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整潔,與開放式廁所、化糞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二十五米以上;
(三)食品原輔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四)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五)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七)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櫃)存放、專人保管,有專用的稱量器具;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十)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一)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二)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經營、餐飲等環節,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小攤點不得超出登記卡載明的區域和時間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採購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並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卡)、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從業人員應當佩帶健康體檢證。
第十四條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查驗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登記證(卡);
(二)檢查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要及時制止並報告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基本情況、經營項目、商品信息,指導並督促其建立生產經營台賬,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場地或者房屋出租者應當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發現承租人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條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
(二)生產場所應當清潔衛生;
(三)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上、下水通暢,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洗滌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四)生產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潔物品;
(五)地面套用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無裂縫,排水狀況良好;牆壁應當使用淺色無毒材料覆塗;房頂應無灰塵;生產場所內的廁所應為水沖式;
(六)具備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專供嬰幼兒、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製品(不含發酵乳)、飲料、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製品、果凍食品;
(四)採用傳統釀製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酒類、醬油和醋;
(五)接受委託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六)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季度對其生產的產品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新投產、停產後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進行檢驗。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台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
生產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定量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生產日期、貯存條件、保質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銷售。定量包裝的麵製品、豆製品、涼粉、甜醅子、優酪乳、釀皮等具有傳統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飲服務單位或者小餐飲銷售。
第四章食品小經營店
第二十一條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加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清潔,不得住宿;
(二)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三)廚房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間、就餐場所應設在室內,並有效隔離。衛生間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
(五)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於清洗、防滑,並有給排水系統。牆壁應當採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覆塗。門、窗應當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製作,並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塗覆或者裝修;
(六)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油煙淨化、採光照明、防蠅、防塵、防鼠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七)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無毒、清潔,使用前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採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食品小銷售店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的設備或者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食品小攤點
第二十四條小攤點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製作銷售設施及密閉的廢棄物容器;
(二)使用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三)製作和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配備防雨、防塵、防蠅、防蟲等設施;
(四)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保持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製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七)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小攤點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散裝白酒;
(二)保健食品;
(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四)嬰幼兒配方食品;
(五)食品添加劑;
(六)裱花蛋糕;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並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未取得登記卡的小攤點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行政區域內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
當事人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應當對其負責。
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樣品,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發現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銷售,並向經營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監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統一發布,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公眾有權對公布的信息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地址、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諮詢、投訴和舉報。
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並予以記錄保存。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黑名單制度,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人列入黑名單:
(一)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單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期限屆滿後,應當將其從黑名單中移除。
第三十四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應當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調查處置;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個人和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登記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登記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三十六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登記證(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卡)部門吊銷其登記證(卡)。
第三十七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小攤點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五千元以上的,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小攤點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卡)部門吊銷登記證(卡)。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小攤點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千元以上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小銷售店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小攤點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卡)部門吊銷登記證(卡)。
第三十九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第一、二、八、十、十三項以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卡)部門吊銷登記證(卡)。
第四十條已取得登記證(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卡)部門吊銷登記證(卡)。
第四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原輔材料,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小攤點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九、十二項和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個體生產經營者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承擔連帶責任。
場地或者房屋出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罰款;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被吊銷登記證(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其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卡)。
第四十六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場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備案和報告義務的,可以免予處罰。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原輔材料;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機構以及其他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理投訴、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舉報內容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四)未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或者方案的;
(五)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時報告、處理的;
(七)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而未建立的;
(八)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中小學生校外托餐場所、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餐廳等的監督管理依照本條例小餐飲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監管工作需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以下簡稱“三小”)是很多個體工商戶的主要從業渠道,社會需求性大,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低、風險控制力弱,食品安全風險大,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也是監管工作的難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三小”管理工作,近年來出台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法規。2010年,我省出台了《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2010〕108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意見》已不能適應監管工作需要,比如《意見》中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沒有明確界定,沒有涵蓋“三小”所有業態,造成監管漏洞和真空;《意見》是一部規範性檔案,沒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的設定權,不能成為行政執法的依據;《意見》沒有明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具體規範,致使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無法可依,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也無處罰依據。因此,為了防控食品安全風險,規範“三小”的生產經營行為,促進“三小”行業健康發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迫切需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二是適應法律法規要求。2015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立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今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艾力更·依明巴海率檢查組對我省《食品安全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也對加快“三小”管理地方立法提出了明確要求)。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17個省份出台了“三小”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還有部分省份以政府規章形式出台了“三小”管理辦法。因此,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適應法律法規要求,我省急需在今年10月1日前出台“三小”地方性法規,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監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推動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二、條例草案起草的過程

條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是調研收集資料階段。學習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借鑑陝西、河北、河南、湖南、上海、廣東、山西、福建等11個省市制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條例,認真分析我省“三小”管理面臨的問題和困難,針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組織開展了調研和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是起草階段。在調研收集資料的基礎上,我局於2015年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規範性檔案,經過一年的試行,對“三小”的科學定義、規範條件和加強“三小”監管積累了初步經驗。在此基礎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委託蘭州財經大學法學院張桂芝教授課題組進行條例起草工作,期間多次組織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管執法人員集中討論,逐條修改,形成條例初稿。

三是修改完善階段。初稿分別通過政府法制信息網和甘肅新聞網、光明網、蘭州晚報、蘭州晨報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先後徵求了各市州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對反饋的合理意見予以採納吸收。在此基礎上,再次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集中討論修改,並組織召開由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辦及法學專家參加的座談討論會、專家論證會,經過6次集中討論修改後,並經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據

(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參考的主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3734-2009《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2.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61號)

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2010〕108號)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二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明確了調整範圍

條例草案在將食品小作坊、小攤點納入規範的同時,還按照《食品安全法》將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統稱為食品經營的規定,將“小餐飲”(餐飲服務)、 “食品小銷售店”(食品銷售)統稱為食品小經營店,將所有依託固定店鋪從事銷售食品、提供餐飲服務,包括兼營食品的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全部納入調整範圍(第二條),並在登記條件、禁止規定等方面對小餐飲和食品小銷售店進行區別規定(第四章)。

(二)明確了保證“三小”食品安全各方的責任

一是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綜合治理職責;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責。同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三小”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引導集中連片經營(第三條、第四條)。

二是明確了“三小”生產經營者保障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三小”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第十一條)。

三是明確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條例草案明確了行業協會責任、投訴舉報權利(第五條、第六條),明確了“三小”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場地出租者等應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履行檢查、報告等責任義務(第十五條)。

(三)建立了“三小”生產經營監管制度

一是採取準入“寬進”。為有利於促進創業就業,條例草案對“三小”的生產經營準入採取“寬進”方式,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進行登記證管理,對小攤點進行登記卡管理(第七條)。

二是突出過程監管。為保證“三小”的生產經營者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三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職權及措施;規定了對“三小”採取信用管理和“黑名單”制度,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四)明確了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定

條例草案依據上位法規定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要求,規定了“三小”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在衛生、用水、設施設備、使用食品添加劑等方面應遵守的規定,並對進貨查驗、產品檢驗以及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等進行了規範。另外從城市管理的角度,規定了小攤點在確定區域和時段經營、經營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等內容(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條)。

(五)規定了對“三小”提供支持和服務的措施

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條例草案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扶持、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三小”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質量等(第四條)。

(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授權規定,條例草案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在參考外省出台的法規規章基礎上,設定了“三小”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種類及處罰標準,明確規定了監督管理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體現了教育先行,寬嚴相濟,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原則,具有可操作性(第七章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同時也規定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第五十條)。

相關報導

1月5日,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慶邦介紹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情況。

《條例》將全部小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納入法規調整範圍,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銷售店以及小攤點的定義、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並將中小學生校外托餐場所(小飯桌)、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餐廳等食品經營特殊業態也納入監管,覆蓋了食品安全法調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產經營業態,解決了長期以來各類小食品監管於法無據的困難。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四小”的監管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四小”的食品安全監管,其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四小”的日常監管。

《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銷售店實行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登記卡管理。食品行業協會應按照積極引導、自願加入的原則,吸收“四小”生產經營者加入協會,監管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諮詢、投訴和舉報。

除此之外,《條例》明確了“四小”的社會共治措施和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並針對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四小”生產經營者設定了警告、罰款、責令生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等行政處罰,對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小食品安全監管中違反《條例》的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條例》還規定了“四小”禁止性生產經營的負面清單,細化了日常監管的具體措施,著力防控“四小”的食品安全風險,為監管部門有效監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聞發布會

主持人顧克志:女士們、先生們

下午好!歡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會。

《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已於2016年11月24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社會各界及時全面了解這方面情況,今天我們邀請到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慶邦先生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媒體記者的提問。

主持人顧克志:參加今天新聞發布會的有,中央駐甘、境外駐甘、省市40多家媒體的記者朋友。今天的發布會還將在中國甘肅網、人民微博、新華微博、騰訊微博、新浪微博、央視微博、網易微博進行現場直播。

首先,請王局長介紹有關情況。

王慶邦:女士們、先生們:

下午好!

非常感謝各位關注、關心我省食品安全工作。下面,我就《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等情況向大家作簡要介紹。

王慶邦:一、立法背景

大家知道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銷售店、小攤點(簡稱“四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食品業態,消費群體廣泛,就業人民眾多,是食品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方便民眾生活、增加就業、傳承傳統飲食文化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 “四小”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生產經營條件簡陋落後,衛生環境髒亂差,食品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從業者素質不高、食品安全知識缺乏,守法意識淡薄;三是管理制度缺失,生產經營行為不規範,食品添加劑超範圍、超限量使用等現象較為嚴重;四是生產銷售不合格、超保質期、無包裝、標示不全等食品的現象比較多。整個“四小”領域,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比較突出,是食品安全問題易發頻發的高危領域,人民民眾對此普遍關注、反映強烈。

王慶邦:在政府監管方面也存在著法規及監管制度不健全,監管執法於法無據,存在辦證難、取締難、處罰難、執行難等問題,以及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四小”監管存在盲區。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著力破解“四小”治理難的問題。但由於出台的規範性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食品藥品監管、城管等部門協同職責不清,“四小”規範發展和加強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規支撐。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省人大、省政府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從去年四月份開始起草、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經過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於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於當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王慶邦:《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四小”監管的法律空白,是我省食品安全監管的首部地方性法規,為規範“四小”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整體水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又邁出了新的步伐。

王慶邦:二、主要內容

《條例》分八章共五十條,系統規範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銷售店、小攤點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重點突出,特色鮮明,針對性強,主要的內容有:

王慶邦:一是明確將全部小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納入法規調整範圍。《條例》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銷售店以及小攤點的定義、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並將中小學生校外托餐場所(小飯桌)、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餐廳等食品經營特殊業態也納入監管,覆蓋了全部小食品安全法調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產經營業態,解決了長期以來各類小食品監管於法無據的困難。我省出台的《條例》,也是我國目前第一部將多種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全部納入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與食品安全法共同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涵蓋全部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解決了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法律盲區。

王慶邦:二是明確了“四小”監管體制和監管主體。《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四小”的監管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組織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和專項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四小”的食品安全監管,其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四小”的日常監管。城管部門依法對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未取得登記卡的小攤點實施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劃定臨時經營區域、時段,供小攤點經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四小”監管與服務相關工作,理順了小食品監管職責關係,形成了監管合力。

王慶邦:三是明確了小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銷售店實行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登記卡管理,明確了申領“四小”登記證(卡)的條件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規範要求。規定“四小”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發現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使用、銷售。明確小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進貨查驗、定期檢驗、人員體檢、證卡明示公示等管理制度,遵守負面清單規定。“四小”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食品小作坊生產的定量包裝食品、小攤點銷售的散裝食品應當在容器和外包裝上需要清晰標明的內容也作了列舉。通過這些規定,促進“四小”依法經營、規範健康發展。

王慶邦:四是明確了“四小”的監督管理方式。為加強政府及部門對“四小”的食品安全監管,《條例》規定建立綜合治理、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抽樣檢驗、信息公示、投訴舉報獎勵、信用管理以及“黑名單”等管理制度,規定了“四小”禁止性生產經營的負責清單,細化了日常監管的具體措施,著力防控“四小”的食品安全風險,為監管部門有效監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條例》規定“四小”登記不得收費,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銷售店的登記申請,監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登記證(卡),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小攤點申請者提交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場發放登記卡,提高辦事效率,為小食品生產經營提供便利服務。

王慶邦:五是明確了“四小”的社會共治措施。《條例》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按照積極引導、自願加入的原則,吸收“四小”生產經營者加入協會,指導其依法生產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明確了有獎舉報制度,監管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諮詢、投訴和舉報。對小食品生產經營有關方實行連帶行政責任制度,規定了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場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的管理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理義務的,由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王慶邦:六是明確了“四小”及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由於“四小”量大面廣,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違法違規行為多發頻發,只有明確其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才能從根本上規範“四小”生產經營行為。為此,《條例》堅持食品安全法從嚴監管精神,對“四小”無證經營、出租出借登記證(卡)、違反生產經營規範及管理規定、禁止性規定的,針對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四小”生產經營者設定了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數額設定在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屢教不改,在一年內累計三次違反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卡)。被吊銷登記證(卡)的“四小”,其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對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小食品監管中違犯《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體現過罰相當精神,條例還對場地房屋出租者、“四小”業主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義務的,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了免予處罰的免責條款。

王慶邦:關於《條例》的具體條款,各位記者朋友可以參閱《條例》紙質文本,也可以登錄甘肅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政務網站查閱。謝謝大家!

主持人顧克志:下面,進行記者提問。提問前請通報所在媒體名稱。

1.香港商報記者:《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四小”黑名單制度,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王慶邦:對“四小”實行“黑名單”管理,是《條例》的一個亮點。《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黑名單制度,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人列入黑名單:

(一)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單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期限屆滿後,應當將其從黑名單中移除。

被吊銷登記證(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其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卡)。

2.中國工業報記者:目前,我省食品“四小”的基本情況是怎樣的,這些年已經採取了哪些措施?

王慶邦:根據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管局2016年統計,截止目前,全省共有食品小作坊1.2萬多戶,小餐飲2萬多戶,小銷售店、小攤點各近2萬戶。近年來甘肅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小食品食品安全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四小”食品安全治理。一是建立制度。2010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2015年省食安辦印發《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為將小食品納入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二是推動登記管理。2013年監管體制改革後,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在全省開展食品“四小”清查摸底和登記,對全省12467家食品小作坊發放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14481戶小攤點進行登記,對農村流動廚師、小餐飲、小銷售店等進行備案登記和分類建檔,將“四小”逐步納入管理範疇。三是開展專項整治。按照“規範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則,集中開展了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髒、亂、差”,餐飲洗消保潔不到位、原料採購不規範、超範圍經營,以及早餐市場、夜市、小飲品店、小食堂、小農家樂、小飯桌等一系列專項整治,取締了一批民眾反映強烈的“髒、亂、差”飲食攤群。2749家食品小作坊進了改造升級,為90家發放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關停337家軟硬體設施較差,不符合登記許可條件食品小作坊。2013年後,連續三年將“四小”監管工作納入省政府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四是推動划行歸市集中連片經營。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四小”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建立蘭州九州主食廚房等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基地27個,建成蘭州城關萬達廣場、嘉峪關大唐美食街、敦煌沙洲夜市、慶陽西峰天富億、舟曲小吃城、定西強生美食城等一批餐飲市場和美食廣場,將分散的小作坊、小餐飲實施統一標誌、統一條件、統一標準、統一消毒、統一管理,引導小作坊、小餐飲進場入市、集中連片規範經營。通過這些措施的落實,我省“四小”面貌有了一定改善,也積累了有效的管理經驗。這次《條例》制訂中,充分總結吸納了這些年我省小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成功經驗,保證了《條例》可操作性、可執行性。

3.中國甘肅網記者:對促進我省小食品健康發展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王慶邦:對於我省小食品的發展,我們堅持以規範發展、加強服務、嚴格監管、保證安全為原則,通過有效的監管,在現有基礎上整改、規範、提高,逐步提升“四小”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達到國家許可條件。同時,積極推動“四小”划行歸市和集中連片經營。《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排水、排污等設施;通過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者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和城鎮市容環境衛生以及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經營區域、時段,供小攤點經營,並向社會公布。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小攤點經營活動區域。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小攤點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引導集中連片經營。

4.新華社記者:(1)《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來監測“四小”的食品安全問題?

王慶邦:《條例》規定,一是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季度對其生產的產品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新投產、停產後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進行檢驗。二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查檢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行政區域內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三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受理公眾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小食品安全問題。

主持人顧克志: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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