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就是意志的獨立性,意志的獨立性是指人的意志不易受他人的影響,有較強的獨立提出和實施行為目的的能力,它反映了意志的行為價值的內在穩定性。

獨立性的概念

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實質上的獨立,是指註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時其專業判斷不受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專業懷疑;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得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專業懷疑受到損害。

獨立性也就是意志的獨立性,《數理情感學》認為,意志的獨立性是指人的意志不易受他人的影響,有較強的獨立提出和實施行為目的的能力,它反映了意志的行為價值的內在穩定性。意志的行為價值的內在穩定性來自於價值觀的獨立性,具有這種意志品質的人善於按照自己的創見提出行為目的,並找出達到目的的手段,而不容易受別人觀點的影響。與之相反的意志品質是受暗示性,這種意志品質的人容易接受他人的提示、命令或建議,容易屈從於他人的意志。
如果意志的獨立性過大,這種意志品質的人容易頑固執拗、一意孤行;如果意志的獨立性過小,這種意志品質的人容易朝三暮四、動搖不定、人云亦云。

獨立性的防範措施框架

(1)職業、法律或規章產生的防範措施

①進入該職業的教育、培訓和經驗要求;

②繼續教育要求;

③執業準則和監督、懲戒程序;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外部覆核;

⑤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要求的法律。

(2)鑑證客戶內部的防範措施

①在鑑證客戶的管理層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時,由管理層以外的人員批准或同意這一委託;

②鑑證客戶內有能夠勝任管理決策的員工;

③強調鑑證客戶對財務報告公允性的承諾的政策和程式;

④能夠確保在對非鑑證業務進行委託時作出客觀選擇的內部程式;

⑤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提供適當監督與溝通的公司治理結構,例如審計委員會。

(3)會計師事務所的防範措施

A、維護獨立性的總體防範措施

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重視獨立性,並要求鑑證小組成員保持獨立性;

②制定有關獨立性的政策和程式,包括識別威脅獨立性的因素、評價威脅的嚴重程度以及採取相應的維護措施;

③建立必要的監督及懲戒機制以促使有關政策和程式得到遵循;

④及時向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傳達有關政策和程式及其變化;

⑤制定能使員工向更高級別人員反映獨立性問題和政策和程式。

B、維護獨立性的具體防範措施

①安排鑑證小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進行覆核;

②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及簽字註冊會計師;

③與鑑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討論獨立性問題;

④向鑑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告知服務性和收費範圍;

⑤制定確保鑑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鑑證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式; ⑥將獨立性受到威脅的鑑證小組成員調離鑑證小組。

(4)防範措施實施後的評價

當維護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脅獨立性因素的影響或不能將影響降至可接受水平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承接業務或解除業務約定。

維護獨立性的具體防範措施

①安排鑑證小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進行覆核;

②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及簽字註冊會計師;

③與鑑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討論獨立性問題;

④向鑑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告知服務性和收費範圍;

⑤制定確保鑑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鑑證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式; ⑥將獨立性受到威脅的鑑證小組成員調離鑑證小組。

獨立性要求註冊會計師具有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註冊會計師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性,這種心態能使審計意見不受有損於職業判斷的任何因素的影響,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觀和職業謹慎。註冊會計師保持形式上的獨立性,避免出現重大的事實和情況,致使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合理推定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小組成員的公正性、客觀性或職業謹慎受到威脅。

界定可能對獨立性產生威脅的所有情況,並指出所有應採取的適當防範措施是不可能的。此外,鑑證業務的性質可能不同,相應地可能存在不同的威脅,從而要求運用不同的防範措施。因此,建立一套規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鑑證小組成員識別、評價對獨立性的威脅及其應採取的針對性措施,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按照獨立性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和鑑證小組成員有義務識別和評價可能對獨立性產生威脅的各種環境和關係,並採取適當行動消除這些威脅或運用防範措施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除了識別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和鑑證小組的關係以外,還應當考慮鑑證小組以外的人員與鑑證客戶之間的關係是否會對獨立性產生威脅。

對獨立性威脅的性質以及用以消除威脅,或將威脅降至可接受水平所必需的適當防範措施存在差別,這種差別取決於業務的特點:鑑證業務是審計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在鑑證業務為非審計業務的情況下,差別取決於報告的目的、對象和預期使用者。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決定接受或延續一項業務是否合適時,在決定所需要的防範措施的性質時,以及在決定某一人員是否可以成為鑑證小組成員時,都應當評價相關環境、鑑證業務的性質以及對獨立性的各種威脅。

審計業務向範圍很廣的潛在使用者提供保證。除了實質上的獨立性以外,形式上的獨立性也很重要。因而,對於審計客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鑑證小組成員均獨立於審計客戶。基於同樣的考慮,在向非審計客戶提供鑑證業務時,也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鑑證小組成員獨立於非審計鑑證客戶。

如果向非審計鑑證客戶出具的報告被明確限定於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則認為報告的使用者通過參與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各項指令的性質和範圍以及評價鑑證對象所使用的標準,已經對報告的目的、對象和局限性有了明確的了解。這種了解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與報告的使用者溝通防範措施的能力的提高,增強了保證形式上獨立性的防範措施的效果。

綜上所述,對於向審計客戶提供的鑑證業務,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鑑證小組成員獨立於該客戶;對於向非審計客戶提供的鑑證業務,如果報告沒有明確限定於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則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鑑證小組成員獨立於該客戶;對於向非審計客戶提供鑑證業務,如果報告明確限定於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則要求鑑證小組成員獨立於該客戶,並且會計師事務所不應當在該客戶內有重大的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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