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

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

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成立於2011年3月4日,是中國照明學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直接管理的面向建築電氣、專業照明設計師進行業務交流、活動的組織。

中心簡介

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成立於2011年3月4日,是中國照明學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直接管理的面向建築電氣、專業照明設計師進行業務交流、活動的組織。

中心宗旨:

加強照明設計師間的業務交流,提升設計水平、促進技術進步、推動中國照明設計水平的進步,在節能減排的前提下創造更好的人居環境和視覺感受。

中心使命:

培養、塑造世界一流的照明設計師

中心期刊:

中國照明學會主辦《照明技術與設計》

中心章程:

中國照明學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章程

組織機構:

中心組織機構為全國委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成員構成:

中心實行委員制,2011年共開放委員名額300人。
成員均為專業從事照明套用設計的工作者,包括來自專業照明設計公司、工程公司、設計院電氣或照明科室。

工作範圍:

在照明設計領域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一) 普及照明設計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二) 組織照明設計工作者學習交流先進的設計知識和理念;
(三) 開展深入的市場研究,提供行業發展研究報告;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積極促進學科的不斷發展;
(五)組織設計大賽,發掘人才,推廣優秀成果及設計理念;
(六)組織專家進行新品鑑定,為行業推薦優秀新品;
(七)組織專家及中心所有成員,對照明企業及產品進行評選;
(八)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資料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九)舉辦為本中心成員服務的研討會和活動;
(十)舉辦設計師沙龍。
自成立以來,中心成員密切聯繫,行業影響深遠。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為中國照明學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是中國照明設計師自願參加的組織。
第二條 本中心的宗旨是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照明設計上的自由探討。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共享”的精神,關心和維護照明設計師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提高中國照明設計水平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中心上級主管單位是中國照明學會諮詢工作委員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照明學會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本中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地在北京賽爾廣告有限公司。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五條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是在照明設計領域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一) 普及照明設計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二) 組織照明設計工作者學習交流先進的設計知識和理念;
(三) 開展深入的市場研究,提供行業發展研究報告;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積極促進學科的不斷發展;
(五)組織設計大賽,發掘人才,推廣優秀成果及設計理念;
(六)組織專家進行新品鑑定,為行業推薦優秀新品;
(七)組織專家及中心所有成員,對照明企業及產品進行評選;
(八)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資料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九)舉辦為本中心成員服務的研討會和活動;
(十)舉辦設計師沙龍。

第三章 委員

第六條 本中心實行委員制。
第七條 加入本中心成為委員條件
凡承認本中心的章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願、在照明設計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符合以下規定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中心,經批准成為委員。
1.具有照明設計師職業資格認證三級或以上的照明設計人員;
2.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從事照明理論學習研究,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同時在學術界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人士;
3.從事照明設計工作3年以上,發表過多篇學術論文、參與或主持過多個重大科研項目者;
4.對照明設計事業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企業家;
第八條 加入中心的程式:
(一)提交加入中心申請書,傳真、郵件或郵寄至交流中心,由中心秘書處負責審核;
(二)秘書處上報交流中心進行審議通過;
(三)由中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委員證
(四)在《照明技術與設計》及中心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中心章程;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可免費參加中心舉辦的各交流研討會;
(五)可免費優先得到中心出版書刊及音像製品;
(六)積極參加中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執行中心的決議和完成本中心所委託交辦的工作;
(八)維護中心的合法權益,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九)委員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註冊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真實姓名、聯繫電話、地址、郵政編碼等;
(十)委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在本中心的委員服務;
(十一)委員同意接收來自本中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活動信息、積分記錄等;
(十二)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條 本中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委員需按規定繳納會費。
(暫行辦法:第一屆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內免收會費。)
第十一條 退出須知:
(一)委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中心,並交回委員證;
(二)委員如果一年不參加交流中心任何形式活動,經工作人員提示或通知後視為自動退出,並及時予以公布;
(三)委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中心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全國委員代表大會(暨中心年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決定中心未來一年的工作方向及發展規劃;
(三)帶領中心全體委員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在全國委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中心的重大決策由全體出席大會的2/3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是全國委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常務委員(簡稱常委)組成,在全國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帶領中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委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
(一)執行全國委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委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委員的準入和除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修改中心章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簡稱常委)由委員中誕生,其候選人由當屆中心主任、副主任協商提名後經中心全體委員及行業內人士公開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年中召開一次,年末和全國委員代表大會一起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中心為開展日常工作,下設臨時決策機構主任辦公會,由主任、副主任組成。其會議時間和地點視具體情況定,秘書處派工作人員負責記錄。
第十九條 中心日常工作執行機構為秘書處。
第二十條 主任、副主任、常委、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章 中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 對本中心章程的修改, 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委員代表大會審議。全國委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後15日內,由秘書處對外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因不可抗力終止,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由秘書處對外正式公布終止信息。

領導班組:

顧 問:

甘子光 王錦燧 徐 淮 邴樹奎 戴德慈 俞麗華 任元會

主 任:

徐 華

副主任:

汪 猛 趙建平 李國賓 吳恩遠 肖 輝 李炳華 劉 丹

秘書長:

韓 林

常務委員:

(按姓名排序)
安小傑 常志剛 陳嘉寧 陳眾戴寶林 丁 平 鄧力山
杜 異 高 飛 韓 林 何 斌 胡洪浪 霍 超 江 波
焦建國 焦勝軍 解 輝 李炳華 李國賓 李繼平 李鐵楠
林若慈 林志明 劉 丹 牟宏毅 潘書舟 錢觀榮 任 見
史章意 汪 猛 王 剛 王俊欽 王紹紅 吳恩遠 吳一禹
夏 林 肖 輝 徐 華 徐慶輝 許東亮 袁宗南 岳存
姚夢張青虎 張 釗 章友俊 趙建平 鄭見偉 鄭 影

活動介紹

2011年中心活動

1、3月4日中心成立
2、4月6-8日 承辦北京照明展工程設計專區、北京照明工程設計論壇
3、4月28日低碳-照明產品節能“工程套用技術”高峰論壇全國巡迴第一站 重慶
4、5-9月走進設計院欄目共20場
5、6月9-12日廣州光亞展舉辦委員參觀團
6、7月12日高峰論壇第二站深圳
7、9月8日高峰論壇第三站上海
8、10月13-14日中心第一屆年會及高峰論壇第四站北京

第一屆年會第一屆年會
2012年中心計畫

1、“能有界、心無界”設計師優先品牌活動
2、/活動定製
3、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沙龍活動8場
4、中國照明學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照明設計師交流中心第二屆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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