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刑

烹刑,用鍋烹人的刑法,古代稱為“烹刑”古有“斧鉞湯鑊”之說。“。

用鍋烹人的刑法,古代稱為“烹刑”古有“斧鉞湯鑊”之說。“斧鉞”,原為古青銅兵器,用以為刑,即將人斬剁為肉泥;“鑊”,系無足之銅鼎,本為炊具,通“鍋”.烹刑是指中國古代對嚴重犯人的酷刑。施刑者先將犯人的衣服脫光,並將犯人推入一個如成人般高的大鍋,放在柴火上烹煮。犯人大多數都因灼傷而死,有些甚至全身燒焦。據歷史記載,西周始祖西伯被囚於羑里時,紂王把其子伯邑考放在大鍋里“烹為羹”,為最早烹人事例。
因為那時候的肉很少,為了彌補這一點,在古代,若有死刑犯的時候,行刑人準備一個很大的鍋,然後把死刑犯放在一鍋沸騰的液體中,或者先放在冷的液體裡,然後加熱至沸騰。液體可能是油、酸、柏油、水或熔鉛。在亨利三世統治時期,這是專為下毒的犯人準備的,煮好後靠吃死刑犯的肉來生活。
“亨利三世制定1531年法律的序言中(將投毒視為叛國),引用了廚師Ri烹刑的鍋chard
Roose 的案子,他在給Rochester主教家庭和Lambeth的窮人的食物中下毒,導致一男一女身亡。他被判叛國罪,收烹刑,不能豁免。他在Smithfield當眾受刑。同年,一個女僕人因毒害了其女主人在King’s Lynn收烹刑。”(選自《不列顛百科全書》,1911年)
在《倫敦灰衣修士編年史》(Camden Society出版)中記錄了Smithfield的一次行刑,一個男人被綁鐵鏈綁住,扔進沸水中數次,直到斃命。在當代,Idi Amin(阿敏將軍,70年代烏干達的獨裁者) 曾被指控用這種方法懲罰他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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