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二)協調民族關係,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各項權利。 負責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宣傳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民族教育,積極開展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民科技培訓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國家、自治區和盟、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和法規,並監督檢查各部門民族、宗教政策的實施情況。
(二)協調民族關係,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各項權利。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宜。負責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宣傳工作。
(三)參與制訂有關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協調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民族教育,積極開展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民科技培訓工作。
(五)協助組織人事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幹部的推薦、選拔、使用及對民族、宗教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協調、管理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
(七)依法對宗教進行行政管理與監督,保護公民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負責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愛國主義和法制教育,研究了解國際宗教狀況,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積極宣傳我國宗教政策。

聯繫方式

地址:新橋東街市綜合辦公大樓

服務承諾

一、工作期間須掛牌上崗,做到桌上立牌、胸前戴卡。熱情接待,禮貌待人,微笑服務。
二、主動為服務對象排憂解難,耐心解答,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協調,盡全力予以解答和解決。
三、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每一位工作人員均在首次接待服務對象和辦理民眾時,認真、準確、完整宣傳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條例、規章制度,嚴格按政策法規要求辦事和處理問題,以方便民眾為前提,提高辦事效率。
四、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加強工作協調,做到準確無誤,政策透明,秉公辦事。
五、公開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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