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審計局

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審計局: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手指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手指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以及市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計畫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人民政府提交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電視劇結果報告;受人民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和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人民政府投資和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所屬國有企業、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貨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直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使用國家資源資金和貸款,或與國家稅收有關的其他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集寧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督查、保密、信息、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重要會議材料、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年度世界計畫,督促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編報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培訓等工作。
負責對本局個業務股全部審計事項以及相關材料的審計覆核;組織審計執法和審計質量檢查工作;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工作;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對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
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我區貸款、援助撥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實施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預算行政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組織和協調相關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人民政府管理的農牧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業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貿審計股
負責實施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以及其他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負責對與國際名聲有重大關係或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進行審計;負責組織和協調相關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人民政府投資和以人民政府負責為主的國有資產投資或融資為主題的經營性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負責對上述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組織相關專項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社會保障審計股
負責實施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的單位受政府委託過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甚至進行審計;負責組織和協調相關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黨政各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區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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