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因推理

溯因法或溯因推理,是推理到最佳解釋的過程。換句話說,它是開始於事實的集合併推導出它們的最合適的解釋的推理過程。有時使用術語溯因(abduction)意味生成假設來解釋觀察或結論,但是前者定義在哲學和計算二者中更常見。它是導向任何新觀念的唯一邏輯運作,因為歸納只是確定某種量值,而演繹則只是從一個純粹假說推論出其必然的結論……它(指溯因推理——引注)唯一的理由就是:從它所建議的演繹能夠推出某個能夠被歸納來檢驗的斷言,並且如果我們曾經學到過什麼或對現象有過理解,則這必然是通過溯因推理得來的。

簡介

演繹和溯因區別在於推理中使用“a 蘊涵 b”這種規則的方向(與歸納的比較請參見邏輯推理)。

提出

漢森在《發現的模式》中曾指出:科學家 “所致力的工作是從被解釋項到解釋項”的追溯,它既不是演繹性的,“也不是歸納性的”。這裡的所謂“被解釋項”,就是科學家們認為需要加以說明的現象,而“解釋項”則是能夠因果地推出被解釋項的某個命題。因此,在科學活動中,尋找解釋項的過程同時也是科學發現的過程。漢森用下式表明這一過程:P〖〗H ? P〖〗H其中P為被解釋項,H為“蘊涵P的假說”,即解釋項。當此推理成立時,H即成為被發現者。(Hanson, pp.85-89)。正如漢森告訴我們的,皮爾士早已指出這種思維形式是科學以至人類知識成長的一般模式,並稱為溯因推理(abduction,皮爾士有時也稱其為retroduction或hypothesis)。

在皮爾士看來,演繹和歸納都不是新知識所由以形成的推理形式。新知識產生的任務只能通過溯因推理來完成。他說道:溯因推理是形成解釋性假說的程式。它是導向任何新觀念的唯一邏輯運作,因為歸納只是確定某種量值,而演繹則只是從一個純粹假說推論出其必然的結論……它(指溯因推理——引注)唯一的理由就是:從它所建議的演繹能夠推出某個能夠被歸納來檢驗的斷言,並且如果我們曾經學到過什麼或對現象有過理解,則這必然是通過溯因推理得來的。

溯因

允許推導 a 作為 b 的解釋,溯因同演繹反向,通過允許“a 蘊涵 b”的前件 a 推導自結論 b;換句話說,溯因是解釋已知事物的過程。

在罕見的場合,使用表達"解釋結論"而不是"解釋"來指名溯因過程的結果。

套用於人工智慧中,包括故障診斷、信仰修正和自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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