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飲食

清真飲食

在我國,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全、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普遍具有清真飲食習慣。這種飲食風俗源於伊斯蘭教,但隨著時代發展已漸變為這些少數民族生活方式與飲食習慣的組成部分。清真食品特指依據這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生產、經營的含有動物肉類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按照這些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清真食品不含自死物、血液和豬肉等禁忌物。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域地理氣候和生活環境存在較大的差異,各地清真食品的範圍和標準不盡相同,而呈現出較強的地域性特徵。但可以明確的是,凡不含肉類、動物油脂、乳類成份的食品,不應屬於清真食品,比如蔬菜、水果、水、鹽等等,也不應冠以“清真”字樣,或以清真食品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歷史發展

作為古漢語辭彙,“清真”一詞最初與伊斯蘭教並無直接聯繫。早在南北朝劉義慶的《世說新語》中就有“清真齋欲,萬物不可移也”的語句,意為純淨樸實,無塵無染。唐代詩人李白、孟浩然,宋代詞人陸游、辛棄疾,多次在詩文中使用該詞,泛指做人的道德標準或高潔優雅。明中期以後,中國的伊斯蘭學者以“清靜無染”喻指伊斯蘭教,並逐漸在中國伊斯蘭教領域使用“清真”一詞。時至今日,除“清真教”“清真寺”“清真言”等專用辭彙外,在我國,“清真”一詞單獨使用通常專指已轉變為相關民族習俗的清真飲食,一般不作限定詞使用,亦不等同於國外伊斯蘭教“Halal”(即“符合伊斯蘭教法的”)。

規範管理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實行尊重和保護各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切實保障各民族民眾的相關合法權利。國家一方面堅持從民族風俗習慣的角度來規範和管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杜絕“清真不清”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明確禁止將“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領域,防止出現以擴大出口或其他發展經濟的名義,推動“清真產業”“清真行業”的提法和做法,不得借“清真”之名干預民眾生活、破壞市場秩序、損害民族團結。

在我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目前,我國有的地方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有的地方在其他地方性法規中對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專門的條款進行規範,對於進一步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和維護有清真飲食習慣民眾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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