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會典

清會典

五朝會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個朝代所修會典的總稱,史稱《大清五朝會典》、《大清會典》。它是按行政機構分目,內容包括宗人府,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等等職能及有關制度。從內容看,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彙編,詳細記述了清代從開國到清末的行政法規和各種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體制的高度完備。它不僅是清朝行政法規大全,也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完備的行政法典。

簡介

清會典清會典

清代制定的具有行政法性質的重要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

康熙二十三年(1684)為使國家機關和官吏的活動有典有則,知所遵從,藉以加強行政管理的效能,下詔仿《明會典》纂修清會典,歷時6年,完成《康熙會典》162卷,所載由清開國至康熙二十五年。雍正二年(1724)命內閣就康熙二十六年以後各部院的禮儀條例,“更加裁定”,於雍正十年編成《雍正會典》250卷,所載止於雍正五年。這兩部會典均按《明會典》體裁,以官統事,以事隸官,並將則例附於各條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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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1747),鑒於“例可通,典不可變”,唯恐典、例並載,使後人“妄相牽引,無所適從”,因此在修改時下詔,令將附於各條的則例分出,另立一篇,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使典、例既不相混,又互相補充。由於典、例分立,因此乾隆二十九年編成《乾隆會典》100卷與《乾隆會典則例》180卷,所載止於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會典》所開創的典、例分編,為嘉慶、光緒兩朝所沿襲。嘉慶十七年(1812)纂成《嘉慶會典》80卷,同時仿照唐宋會要,按年編載行政上的實例,一事一例,編定《嘉慶會典事例》920卷,所載由乾隆二十四年至嘉慶十七年。

光緒二十五年(1899),以《嘉慶會典》為基礎纂成《光緒會典》100卷與《光緒會典事例》1220卷,所載由嘉慶十八年至光緒十三年。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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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五朝會典,首尾相銜,是中國封建時代比較完整的行政法典。清會典基本上按宗人府、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內務府以及其他寺、院、府、監等機構分目。乾隆、嘉慶兩朝增設樂部、中書科,並將圖示列入會典。至光緒朝又在會典中增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會典詳細記述了清代從開國至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內容比《唐六典》、《明會典》豐富。乾隆朝大清會典御製序文說:“凡職方官制,郡縣營戍,屯堡覲饗,貢賦錢幣諸大政,於六曹庶司之掌,無所不錄。”因此,清會典不僅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也是研究清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資料。由於清會典所記載的是“宏綱巨目”,“禮樂刑政大端”和所謂“經久常行之制”,因而有人稱之為“清帝國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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