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林業局

涼山彝族自治州林業局,主要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綠化工作的組織指導等各項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林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全州造林綠化工作的組織指導。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綠化造林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全州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樹種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州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和法規。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負責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州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四)負責全州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工作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全州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有關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編制全州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長遠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設及投資計畫。組織實施全州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項目審查、檢查監督、工程監理工作。
(五)承擔全州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的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監督管理木材市場和木材檢查站工作。擬訂全州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推進全州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州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州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解、裁決。
(七)負責全州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依法指導全州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指導、管理四川螺髻山自然保護區工作。
(八)負責對全州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訂全州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和林產品質量監督。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承擔全州森林防火建設發展規劃和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技術培訓等工作。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國家林業局西南航空護林總站西昌航空護林站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指導、協調全州的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州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管理州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一)負責並指導林區安全、林業信訪和維穩工作,承擔全州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二)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指導全州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三)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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