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遺產繼承權公證

(七)、傅某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 那么,上述遺產是否屬傅某個人所有財產。 現楊某及七個子女均表示放棄繼承,故上述遺產應由其女兒傅某某一人繼承。

[案例來源]:中律網
[案情摘要]:今年4月,舟山市方正公證處受理並辦結了一起繼承標的額大、法定繼承人數眾多並在香港居住的涉港遺產的繼承權公證及轉委託書公證。通過公證,遺產的繼承人順利地繼承取得了有關遺產。公證對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及規範正常民事流轉程式,避免財產糾紛,起到了重要的職能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案例正文]:
今年4月,舟山市方正公證處受理並辦結了一起繼承標的額大、法定繼承人數眾多並在香港居住的涉港遺產的繼承權公證及轉委託書公證。通過公證,遺產的繼承人順利地繼承取得了有關遺產。公證對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及規範正常民事流轉程式,避免財產糾紛,起到了重要的職能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案情簡介:

香港居民傅某和楊某夫婦共育有子女八人,其中二個兒子、六個女兒,現均在香港居住。傅某於2005年8月20日因病在香港死亡,死亡後遺留有登記在傅某名下的坐落在我市定海區營業用房(商鋪)二間、住宅房屋三套(其中二套與他人共有)等房產。並在我市的工商銀行與中國銀行遺有存款。現傅某妻子楊某及其他七個子女均放棄繼承上述財產,由傅某的三女兒傅某某一人繼承。並全權委託辦理有關遺產繼承、出賣等有關事宜。其女兒傅某某因在香港居住,來不及辦理有關事項,再由其委託和轉委託給舟山律師辦理繼承房產登記、房屋出賣轉讓、領取錢款等一切事宜。

辦理此項公證,必須查清核實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一)、房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是適用中國內地法律還是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法律。

(二)、上述遺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主要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銀行存單。

(三)、傅某與楊某的夫妻關係是否真實。是否確係原配夫妻,夫妻關係是否一直存續。

(四)、傅某死亡的事實,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等證據是否確鑿。

(五)、遺產房屋、存款是否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傅某個人財產?有無進行財產分割?

(六)、傅某生前有無立過遺囑處分過上述財產。

(七)、傅某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

(八)、楊某委託女兒傅某某辦理房屋繼承、出賣等事宜,委託事項是否明確,並在委託書中有無特別授權即轉委託權?

首先,是關於繼承的適用法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法務部關於涉港遺產繼承的有關規定,上述遺產適用中國內地繼承法律。根據法務部關於香港委託公證人制度的有關規定:由法務部香港中國委託公證人彭雪輝律師事務所彭雪輝律師出具了傅某婚姻狀況、子女、傅某在香港死亡時間、地點、原因,生前沒有在香港立有遺囑等。並提供了有關身份證明、結婚證、死亡證明等材料,上述檔案並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加蓋了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委託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同時也辦理了香港幾個子女放棄繼承上述遺產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其妻子楊某也表示放棄繼承其丈夫上述遺產,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

第二,審查遺產的合法性及遺產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當事人傅某遺留的房產及銀行存款。其擁有舟山市房管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其中二處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當事人提供了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查檔證明,證明該房屋所有權系登記在傅某名下。銀行存款:當事人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銀行的存款存單。上述憑證材料經核實,真實、合法、有效。當事人遺留的財產系合法財產可以繼承。

那么,上述遺產是否屬傅某個人所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雙方均系香港居民,但根據婚姻法、繼承法規定,應適用內地規定,並根據舟山市房地產管理局房產登記的實際情況,夫妻共同房產一般均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為一方所有的協定。上述房屋及存款只登記在傅某一人名下,實際應為傅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為死者傅某的遺產。

第三、關於繼承權的確認

因當事人在生前未立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的上述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因死者的父母均早於死者死亡,故上述遺產應有其妻子楊某及八個子女共同繼承。

現楊某及七個子女均表示放棄繼承,故上述遺產應由其女兒傅某某一人繼承。

第四、關於辦理轉委託公證。

轉委託權取得是基於委託人的授權。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委託人可以授權受託人行使轉委託權,但必須是在委託人明示和辦理委託事項的委託許可權範圍內。

本案中關於上述屬死者傅某和楊某共同所有的房產,楊某在香港辦理了委託書,也有香港律師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授權女兒傅某某將上述房屋出賣轉讓給他人。並賦予女兒傅某某有轉委託權。根據法律事實,我們出具一份轉委託公證,向女兒傅某某再委託舟山律師行使受託權。同時告知了委託人和受託人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實際我們又同時出具了繼承人傅某某委託舟山律師辦理上述繼承的房產進行產權登記、領取房產證及出賣、轉讓等一切委託事宜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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