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資料浮標網管理規定

(2)及時向各分局傳輸浮標網實時資料。 (1)負責浮標網非實時資料的處理、質檢、貯存和產品製作。 (1)負責浮標設備檢定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建設海洋資料浮標網(以下簡稱浮標網)是我局的基本任務之一。其目的是為海洋綜合管理、海洋環境預報、預防和減輕海洋自然災害、開發海洋、科學研究和國防建設提供長期、連續的海洋環境資料。
第二條 為明確我局有關部門和所屬有關單位在浮標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保證浮標網按計畫順利協調地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浮標網管理工作的依據,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四條 浮標網實行局、分局、基層單位三級管理。
第五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浮標網的統一協調領導。局主管部門負責浮標網的業務管理。局船舶飛機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安排浮標網的用船計畫、海上作業的組織指揮和在位浮標的動態監視。
第六條 各分局負責本海區浮標網的管理工作,分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各項浮標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分局所屬的浮標隊、岸站、ARGOS VHF接收站、浮標作業船及預報區台、標準計量站、資料室等單位在分局領導下,完成浮標網的日常管理和業務工作。
第八條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海洋技術研究所、海洋學校等單位分別協同各分局完成浮標網運行中有關環節的工作。山東省海洋儀器儀表研究所、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等單位按照契約協助分局完成浮標技術保障工作。

第三章 管理單位職責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
1·局主管部門
(1)按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互相協作、分工負責的原則,對浮標網業務運行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決策性意見,並負責協調落實。
(2)負責制訂浮標網目標管理、工作方針、規劃和措施,協調局屬各單位及契約單位在浮標網工作中的關係,保證預期目標的實現。
(3)制訂浮標網年度工作計畫,並向下一級管理單位下達有關工作計畫。
(4)組織浮標網運行全過程的質量監督和巨觀控制。
(5)向有關單位發布浮標布放和回收通報。
(6)綜合編制浮標網年度執行報告,總結每年計畫完成情況,對浮標網的運行作出評價。
(7)解決浮標網管理工作中具有共性的問題。
2·船舶飛機調度指揮中心
(1)安排每年度浮標布放、回收、巡視等作業用船計畫,並協調各分局之間浮標作業用船的調度工作。
(2)及時掌握海上浮標的位置和工作狀態。把浮標網管理的浮標監視工作納入局指揮系統。
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
1·保證浮標網正常運行是各分局海洋監測的重要業務之一。各分局應貫徹國家海洋局制訂的有關方針、規劃、措施和規定,要象管船一樣把浮標管理好;具體負責業務管理;領導所屬基層單位完成浮標網的日常工作,保障浮標正常、連續運行。
2·分局主管部門
(1)制訂本海區浮標作業的年度工作計畫和海上實施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2)浮標布放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向局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浮標站位、經偉度、浮標序號、ARGOS PTT號、布放日期和時間(北京時)等情況。
(3)制訂浮標海上巡視計畫,並督促實施。
(4)負責組織並落實浮標實時資料的及時傳輸。
(5)浮標出現移位、脫錨、數據中斷、航標燈失靈等情況時,應及時制訂維修、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回收工作。
(6)負責組織新研製浮標的技術驗收和接收工作。
(7)與研製單位簽訂有關浮標技術保障工作的協定、契約。
(8)負責組織所屬基層單位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
(9)浮標管理專項費應專款專用,每年一月底將上年度浮標專項費使用情況書面報局主管部門。
(10)每年一月底將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以“年度執行報告”形式上報局主管部門。年度過執行報告應含下列內容:浮標和岸站設備的狀況和數量增減情況;浮標的完好率、在位天數(無故障天數)、浮標作業船隻出航天數;浮標在位工作情況和損壞情況及原因;巡視及維修情況;岸站有效資料的接收情況;資料的傳輸和使用情況;資料的質量評價;浮標資料的效益;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3·分局調度指揮部門
(1)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將下年度浮標布放、回收等用船計畫報局指揮中心,並抄報局主管部門。
(2)負責安排浮標作業用船、巡視用船和應急用船。
(3)將浮標位置和工作狀態列入交接班內容,並隨“綜合動態日報表”上報局指揮中心。
(4)負責聯繫發布本海區浮標的航行警告航海通告
第十一條 分局所屬基層管理單位
1·浮標隊
(1)按驗收大綱和驗收要求完成各類浮標的驗收工作。
(2)參加制訂浮標布放、回收、巡視及海上維修等實施計畫,並與浮標作業船共同負責具體實施。
(3)及時整理浮標實時資料和定位資料,並將浮標位置和工作狀態按“海上資料浮標動態報告”要求於每日15:00時(北京時)以前報分局調度指揮部門。
(4)認真填寫浮標布放、運行和回收的有關背景資料。
(5)對回收後的浮標及時進行檢查、保養、維修及保管。
(6)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建立浮標檔案。
(7)負責提出浮標消耗件、備用件的訂購計畫。
(8)及時更換海上浮標的電池、磁帶,保證海上資料的連續性。
(9)執行分局制訂的應急處置計畫。
(10)安排浮標感測器的檢定計畫,並參加感測器的檢定工作。
(11)每個浮標回收後,及時總結該周期的工作,書面報分局主管部門。
2·浮標作業船(含執行浮標作業的其他船隻)
(1)與浮標隊共同承擔浮標布放、回收和海上巡視作業,並協助浮標隊進行海上維修工作。
(2)浮標作業船領導應參加浮標布放、回收、海上巡視及應急處置實施計畫的制訂工作,並擔負海上現場作業的組織指揮。
(3)在分局決定實施浮標海上應急處置時,應心快做好出航準備,保證及時啟航。
3·岸站
(1)按時接收通過短波、超短波通信系統傳輸的浮標實時資料,編髮浮標實時資料報,儘快將實時資料發給預報區台。
(2)認真檢查浮標實時資料的質量,做好初檢工作,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分局主管部門。
(3)認真填寫值班日記和各類報表,建立浮標資料檔案。
(4)負責保管接收的實時資料。
(5)於每月5日前將有效資料接收率月統計表報浮標隊或分局主管部門。
4·ARGOS VHF接收站
(1)接收衛星傳輸的浮標資料,進行質量初檢後及時轉傳到預報區台。
(2)認真填寫值班日記和各類報表,建立浮標資料檔案。
(3)負責接收資料的保管。
(4)於每月5日前將有效資料接收率月統計報浮標隊或分局主管部門。
5·預報區台
(1)按時接收岸站和ARGOS VHF接收站傳輸的實時資料,並填圖使用,預報部門要認真分析浮標資料的代表性。遲到資料用人工補填到預報圖上。
(2)對接收的實時資料質量進行復檢,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分局主管部門。
(3)負責向預報中心傳輸本海區的浮標實時資料和接收預報中心傳輸的其他分局的浮標實時資料。
(4)指定專人負責編寫浮標實時資料使用情況的年度報告,並於12月下旬報分局主管部門。
(5)年度報告應含下列內容:概述;接收情況和時效(接收率統計表;時效一實時填圖的百分數和遲到的百分數;遲到報處理情況一補填的百分數、沒填的百分數和原因);套用情況(用於哪些預報項目;在天氣過程和災害過程的使用情況;存在問題);改進建議。
6·標準計量站
(1)負責提供浮標感測器檢定所需的標準器具和檢定設備。
(2)負責各類感測器的檢定。對檢定合格者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者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3)負責各類感測器檢定原始數據的存檔工作。
7·資料室
(1)收集和保管浮標隊整理上報的浮標非實時資料和背景資料。
(2)認真檢查、審核上報的浮標資料。
(3)及時將浮標非實時資料情況通報信息中心。
第十二條 其他有關單位
1·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
(1)按時接收各分局預報區台傳輸的浮標實時資料,並列印輸出,質檢後填圖,預報時要分析浮標資料的代表性。條件成熟時經局批准將業務浮標實時資料輸入全球電信系統(GTS)。
(2)及時向各分局傳輸浮標網實時資料。
(3)指定專人負責浮標實時資料的整理,並於每年12月下旬寫出浮標實時資料使用和評價的年度報告,上報局主管部門。
(4)年度報告應含下列內容:概述;接收情況和時效;質檢情況和評價;套用情況;改進建議。(詳細內容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5·(5))
(5)負責ARGOS S波段接收站實時資料的接收、傳輸、質檢和填圖。
2·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1)負責浮標網非實時資料的處理、質檢、貯存和產品製作。
(2)及時從各分局資料室取回浮標非實時原始資料和背景資料。
(3)按時向各分局反饋加工後的資料產品和標準化處理後的浮標資料。
(4)根據需要,負責整編或出版浮標網資料產品。
3·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
(1)負責浮標設備檢定的管理工作。
(2)對各類檢定設備、標準器具進行評價,確定檢定單位。
(3)為新研製浮標的驗收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
4·海洋技術研究所
(1)根據國家海洋局在浮標網建設方面的總體意圖,在技術上進行調查研究,提交論證報告,供局進行決策參考。為各級浮標管理部門提供技術諮詢。
(2)承擔浮標網有關浮標的技術保障工作。
(3)協助各分局對浮標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4)收集國內外海洋資料浮標信息對浮標網建設的技術政策和新技術進行研究。
5·浮標技術保障契約單位
(1)按契約規定為已投入浮標網業務運行的有關浮標提供技術保障。
(2)協助各分局對浮標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6·海洋學校
(1)負責對浮標隊員和岸站工作人員進行基礎技術培訓。
(2)承擔基礎技術培訓教材的編寫工作。

第四章 技術驗收和接收

第十三條 技術驗收
1·新研製的浮標通過鑑定並按規定完成海上試用後,由分局按“海洋資料浮標試驗與驗收條件”組織驗收。
2·已通過鑑定的浮標進行小批量生產的產品或改型產品,由分局按契約規定的要求組織驗收。
3·浮標驗收後,由分局寫出驗收報告,上報局主管部門。
4·已投入浮標網業務運行的浮標,受損嚴重,修復後由分局組織驗收,達到契約規定的驗收條件,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接收
1·已完成鑑定和技術驗收的新研製浮標,分局接收時,必須編寫“浮標接收情況”,報局主管部門,經局批准方可投入浮標網業務運行。
2·浮標接收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業務試驗運行情況
浮標系統和岸站運行情況和現狀;實時資料和非實時資料接收、記錄、處理和套用情況。
(2)按研製任務書應配套的設備和零部件的現實狀況。
(3)分局管理部門的分工落實情況及浮標接收後需改進、提高的具體建議。
(4)維持業務運行的經費概算。
(5)浮標研製、鑑定資料存檔檔案目錄清單。
(6)技術保障條件落實情況。

第五章 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和動態監視
1·為保護浮標的安全,局主管部門及分局主管部門應利用電視、廣播和報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國海聯(1985)第610號聯合通告”,並與地方政府、公安部門和當地漁政協商,共同做好海上浮標的保護工作。
2·浮標布放後,分局調度指揮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港監申報發布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凡布放在領海以外的浮標,要申報國際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
3·當浮標出現移位、脫錨、航標燈失靈等有礙航行安全的情況時,分局調度指揮部門應及時聯繫發布無線電航行警告。
4·具有定位功能的浮標,至少三天定位一次。遇有強天氣過程襲擊浮標布放海域或其它可能危及浮標在位工作的情況時,應堅持每天定位。
5·在可能發生浮標移位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局主管部門報告,並繼續嚴密監視浮標動態,必要時派應急值班船去現場查明情況,並視情況進行適當的應急處置。
6·擔負應急任務的執法值班船兼顧浮標應急值班任務。
7·發生浮標漂移、被破壞等重大事故時,分局應及時派船回收浮標。
第十六條 海上巡視
1·在海上進行浮標作業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船舶,應兼顧本海區浮標的巡視工作。對每個浮標原則上每兩個月巡視一次。
2·完成巡視後,應立即將巡視情況報告分局。一旦發現問題,除立即報告分局外,應視情況採取適當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在原地等待分局指示。
第十七條 作業安全
1·要周密地制訂浮標各項作業計畫。實施中作業人員應嚴格按作業規範要求操作。
2·進行各類浮標作業時,必須聽從現場揮員的指揮,並有專人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
3·應根據浮標作業的實際需要,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
4·浮標拖帶和船運作業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航行中須安排值班人員監視浮標。
5·海上作業一般應在海況條件良好(海況不超過三級)的情況下進行。如在海況條件較差而又必須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周密的方案,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6·浮標作業船和浮標隊應根據作業情況制訂“浮標作業安全細則”。

第六章 保養、維修和感測器檢定

第十八條 保養和維修
1·浮標的保養和一般性維修由浮標隊承擔。
2·浮標回收後,應及時對其殼體、儀器、接外掛程式、結構件及系留系統進行嚴格檢查,並對各部分進行清洗、噴塗、檢測、修理與更換。
3·嚴重損壞的浮標回收後,應根據損壞情況制訂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中修可由浮標技術保障單位協助浮標隊進行,大修可送製造單位或具備大修能力的單位進行。
4·應詳細記錄浮標在海上使用後各部分的狀態、各部分檢查結果、保養內容、保養後各部分的狀態及性能評價和維修工作內容,並存入浮標檔案。
第十九條 海上維修
1·浮標的海上維修工作在浮標作業船的協助下由浮標隊承擔。
2·維修作業完成後,浮標作業船應在附近監視,待浮標工作正常後方可離去。
3·詳細記錄海上維修工作內容,存入浮標檔案。
第二十條 感測器檢定
1·浮標回收後,感測器應按規定的檢定周期由浮標隊送分局計量站和其他檢定單位檢定,檢定合格者方可再次使用。
2·修復後的感測器必須送檢。
3·檢定結果和證書應存入浮標隊浮標檔案。

第七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備用浮標和配件的管理
1·分局應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浮標,並妥善保管,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2·浮標零部件應保持一定數量的備份,並登記入庫,由專人管理。
3·回收後的浮標零部件,經保養維修、檢查後分類入庫。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岸站機房及儀器設備的管理
1·浮標隊、岸站應建立實驗室、機房的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
2·各基層單位的儀器、設備、器材、工具均應由專人保管,建立定期維護制度。
3·分局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八章 資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時資料
1·實時資料的傳輸
(1)岸站負責將接收的實時資料在接收後20分鐘內傳輸到預報區台。
(2)分局預報區台負責在收到資料後20分鐘內將實時資料傳輸到預報中心。
(3)預報中心負責向分局預報區隨時傳輸接收到的其他分局的浮標實時資料。
(4)各資料傳輸部門要保障實時資料通信渠道的暢通。
2·實時資料的質量控制
(1)實時資料接收單位(岸站、ARGOS接收站)應對接收到的實時資料的質量進行初檢。
(2)預報區台對接收單位傳輸的實時資料的質量進行復檢。
(3)預報中心負責對各分局傳輸的實時資料進行質量控制。
3·實時資料的使用
(1)預報中心、分局預報區台負責將經過質量初檢、復檢的實時資料填圖,供預報使用。
(2)預報中心應將實時資料存入磁碟,定期將資料轉交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條 非實時資料的交接
1·浮標隊應在浮標回收後15日內將非實時原始資料及背景資料上報分局資料室。
2·分局資料室對非實時原始資料、背景資料審核後存檔。
3·分局資料室於收到資料後的20日內通知信息中心取回非實時原始資料和背景資料的複製件。
4·分局資料室每年應向分局主管部門提交非實時資料用戶使用情況報告。
5·信息中心負責將背景資料存檔,對非實時資料進行標準化處理、貯存、質量控制和資料產品製作。並在收到分局完整的資料之日起五十天內向各分局反饋標準化處理後的浮標資料和資料通用產品。
6·信息中心定期出版“浮標資料目錄”和“浮標資料產品目錄”。
7·信息中心應每年向局主管部門提交非實時資料的評價報告和用戶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資料保管和使用
1·各資料保管單位要按存檔應求妥善保管各類資料。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嚴格防盜、防火、防潮、防污染。磁帶、磁碟應防磁化,避免劇烈震動。
2·浮標非實時資料及產品應便於用戶使用,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下列人員和集體應給予獎勵:
1·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全年浮標管理中未發生事故,出色完成各項浮標作業,有突出貢獻者;
2·愛護設備器材,認真維護保養,有明顯成績者;
3·努力鑽研業務,積極開展技術革新,經濟效益顯著者。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引起嚴重後果者,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當事者適當處分,並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執行之日起,國海站(87)382號通告頒發的“海洋資料浮標網管理暫行規定”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此之前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者,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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